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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我国畜牧业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文章揭示了我国畜牧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分散养殖与动物疫病防治的矛盾、投入品使用不规范、资源短缺等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发展生态畜牧业的6大对策措施和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62.
科学评价城市森林的生态效益是有效管理城市森林的重要基础。以全国城市林业主管部门为调查对象,采用邮寄调查问卷的形式,就全国95个城市的城市森林覆盖率、最为关注的城市森林生态效益评价指标,以及生态效益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进行了收集、整理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其他统计数据,讨论了影响城市森林生态效益评价工作开展的因素。结果显示:我国城市森林生态效益评价工作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优越的地理气候条件、充裕的自然旅游资源和政府参与荣誉评选对城市森林生态效益评价工作的开展具有较显著的影响,而城市的社会经济状况对开展评价工作的影响不显著。同时,城市林业主管部门与科研人员对城市森林生态效益的关注点存在高度一致性。最后,针对此次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增强城市森林生态效益评价工作的建议。 相似文献
63.
循环经济的管理是指国家循环经济监督管理机构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监督管理。科学合理的循环经济管理,必须符合一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体现国家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思想,以保障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所谓循环经济模式下的管理创新,就是要在管理理念、管理文化、管理目标、管理方法、管理思想、质量管理标准以及管理手段等各方面进行创新,使物资和资源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经济环节得到合理、高效和循环利用,尽可能减小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程度,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生态效益的同步提高。 相似文献
64.
生态效益补偿是指为了恢复、维护或增强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由国家、社会或其他组织对破坏生态功能的自然资源特定开发利用者收缴税费或对维护和增强生态功能的贡献者特别牺牲者给予经济或其他形式回报和弥补的法律行为.我国目前的生态效益补偿在理论研究上还存在不少争议,没有形成较为权威的理论和观点.我们需要从法律结构和内容上对我国生态效益补偿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65.
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朱丹果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1):77-79
生态补偿在我国有一定的历史,但一直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建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首先应准确界定概念,还应遵循一定的原则,注意相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缓解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形势。生态补偿制度是一种为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调整利益相关者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达到环境利益均衡,促进环境公平、正义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制度。构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时应坚持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原则,在此基础上还应合理界定补偿主体,实行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补偿制度,完善生态补偿税费制度,从而达到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66.
生态补偿是实现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而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是保障补偿政策可行和有效的关键。以水稻生产为例,在选择实验的设计中纳入了生态效益的考量,借助Multinomial Logit(MNL)模型实证分析了农户对耕地面源污染治理补偿方案的受偿意愿,基于此测算了兼顾社会支出最小化原则和农户利益诉求的生态补偿标准。实证结果显示:(1)补偿金对农户耕地面源污染治理参与意愿具有显著激励作用。耕地面源污染治理补偿标准为:化肥、农药分别减施1%的补偿标准是63.15元/公顷·年和49.65元/公顷·年;化肥农药施用量改善到国际平均水平和有机生产水平的补偿标准分别为7 544.40元/公顷·年和11 280.60元/公顷·年。(2)具有户主身份、年轻、受教育程度高、种植规模小、兼业化程度高、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生态效益认知程度高、偏好风险以及耕地面源污染治理政策措施了解程度高等特征的农户,更愿意参与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据此建议:将农户参与纳入耕地面源污染补偿政策制定环节,补偿标准核算应充分考虑农户经济损失和生态效益,借助各种现代媒体有针对性地向家庭中有话语权的农民进行环保宣传和教育。 相似文献
67.
以广州市生态公益林为代表,通过设计问卷、调查实施,运用意愿价值评估理论和多元统计分析方法对公益林补偿的支付意愿以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广州市居民享受公益林价值的意愿支付费用相差较大,E(WTP)正=27.79元/(月.户),中位值为4.13,样本总体的平均值为19.82。意愿支付值的大小受年龄、性别、教育程度、职业、家庭收入等因素综合影响,其中户籍、职业、环境关注及对广州市目前的生态环境现状满意程度是影响是否支付的最主要因素。 相似文献
68.
竺效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1):1-9
我国应采用公法上的财团法人模式建立生态补偿基金,以实施生态补偿中货币补助方式的直接公共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补偿条例》应构建行业性生态补偿基金、专门性生态补偿基金与综合性生态补偿基金相结合,地方性生态补偿基金、区域性生态补偿基金与全国性生态补偿基金多层次组成的生态补偿基金体系。生态补偿基金的内部组织机构一般应包括运作机关、监督机关、审核机关和收支审议机关,并明确其各自基本职能。应建立以财政拨款为基础的多元化的生态补偿基金资金来源制度,财政拨款必须作为该类基金的基本资金来源。生态补偿基金法律制度还应包括基金会计制度、审计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也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补偿条例》予以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69.
周训芳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1):32-36
洞庭湖湿地保护地方立法面临着经济发展、防洪、防治血吸虫病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矛盾,需要通过建立有效的法律机制解决各种利益冲突。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有效的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体制,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法律机制,确立湿地地役权合同制度,理顺公共生态利益和私人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促进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