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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诈骗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最典型的就是偷逃高速公路的过路费。诈骗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在行为结构上与传统的诈骗财物的犯罪有所不同,这种行为究竟是否归入诈骗罪范畴存在疑点。从法益理论来看,诈骗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同样侵害了权利人的刑法法益,即由于诈骗行为的发生,权利人无法依据民法对较大数额的财产进行救济。我国需要将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改为“财产”,使其包含“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内涵。 相似文献
72.
73.
74.
张凡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7(4):1-6
《民法典》的“物权编”在对《物权法》总体继承的基础上又有所增益,农地经营权的构建、建设用地的规范、居住权的设计等都体现了当代用益物权的价值功能:“利用”、“受益”与“归属”三者的协调统一,其中从利用到单纯的“受益”体现了用益物权财产化的趋向,更加规范的登记确权体系体现了对于权利“归属”的重视。从“地役权”的入律到《民法典》中“居住权”的法律构造,我国用益物权类型正在以一种更加开放与务实的姿态呈现出来,而一些关于增扩物权类型的建议则应置于尊重现实需要、稳定法律关系的角度审慎考虑。 相似文献
75.
法益论视角下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之类型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界定为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逻辑起点。将个人信息绝对权化,违反《民法总则》第111条规范目的,不符合“权益区分三标准”,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并背离比较法上的主流趋势,应予否定。个人信息的本质是一个法益综合体,法益的保护宜采用德国式的类型化路径,有“违反保护性规定的侵权任”和“故意背俗致损的侵权责任”两种,前者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具有更大优势,应作为主要保护路径。以行为作为主要基准将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性规定类型化,具体分析每一类型确立的行为标准以及违反时的侵权判定、责任承担、抗辩事由等,能够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76.
浦纯钰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4,(6):13-21
随着胚胎临床应用的增加,个案司法为立法提出了新的命题。冷冻胚胎应界定为介于"人"和"物"之间的特殊存在,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客体。司法裁判抑或立法应当基于利益衡量保护胚胎法益,可在我国现有的民法构建秩序和思维逻辑之上采用特殊法益的保护模式,分种类、划阶段地给予特殊保护。具体可以通过立法,明确冷冻胚胎的行权主体及内容,规范并完善现有行权方式,确立行权规则之限制等。 相似文献
77.
秦长森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34-42
金融诈骗罪保护法益的传统认知存在缺陷,不利于司法实践合理划定该类罪名的归责范围。对此,可在知识论上适当借鉴日本经济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在方法论上从法益性质与法益结构方面对金融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展开功能性研究。据此可以发现,日本经济刑法中的多元法益论实际就是我国传统刑法中的“复合客体说”;我国金融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不是财产法益,而是集体法益中的“制度依存型法益”;金融诈骗罪保护集体法益的正当性在于其法益的“秩序—财产”型位阶结构;将“秩序法益”置于第一位阶可在一定程度上划分该罪与其他不法行为的界限,将“财产法益”置于第二位阶能够反向识别秩序法益的判断是否正当。 相似文献
78.
79.
邓超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9(8):129-134
本文认为传统刑法学说在研究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时,主要是分析了诈骗罪对象之“财产”的内核,而非诈骗罪所保护的“财产法益”的内核。本文认为,透过现行法秩序之反欺诈制度可知,诈骗罪所保护的财产法益是数额较大财产的安全,即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时被骗者能依据民法但却无法依据民法对自己较大数额财产进行自力救济。 相似文献
80.
庄劲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7(1):72-78
现行立法对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实行差异保护,要检讨这种立法的合理性,须先确定人人平等的真正含义。根据合理分类理论,只要法律之目的正当,并且法律上的分类是实现这一目的必须的,这种分类而形成的差异是符合人人平等原则的。根据一体刑的平等论,刑法上的平等要符合“报应制约上限,功利缓和下限”的要求。据此,现行刑法对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差异性保护,符合合理分类理论和一体刑的平等论,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