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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企业破产的优先受偿权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破产法》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破产清算中的优先权涉及到四类:一是担保物权优先权。二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权。三是职工债权优先权。四是税收优先权。上述四类优先权的债权人依法都享有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42.
管理人制度自从被引入破产法之日起,就面临着纷繁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也就注定了管理人要在众多的利益冲突甚至是矛盾之中生存。新《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赋予了破产管理人相应的管理权。但是,破产管理人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往往会违背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损害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而现有的破产犯罪刑事责任体系缺乏对管理人相关危害行为的规制。为此,应当建立、完善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体系,真正实现破产管理人的责权统一。 相似文献
43.
个人破产程序包括庭外程序和庭内程序,二者相辅相成。在我国个人破产的制度构造和司法实践中,庭内程序趋于完备,庭外程序有待完善。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性质认定应当以民诉基本法理为依据,采取和解程序。为减轻司法压力,同时提高申请门槛,个人庭外程序宜采取和解前置主义,未经庭外和解不得进入庭内程序。我国个人破产庭外程序以债务咨询和债务人教育作为前置要件,并设立破产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构主导程序开展。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开展分为申请、和解和履行三个阶段,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应对每个阶段进行监督,确保庭外程序与庭内程序的有效衔接。为保障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实施的可行性,还应健全社会配套制度,与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形成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44.
王东光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98-102
消费者不是商人,其债权多为因侵权而生的非自愿性债权,消费者不应成为有限责任制度下的风险分担主体;消费者是整个供给单元的利益之源,风险应当在供给单元内部分担;在破产程序中,消费者的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优先于劳动债权、政府债权和有担保债权获得清偿。 相似文献
45.
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制度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于让银行业的经营乃至退出真正市场化.综合考虑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及我国传统的立法、司法实践,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比较适合采取折衷立法模式.其基本原则应包括稳定优先、公开透明、最低成本、快速处置、权益均衡五个方面.此外,还应该特别注意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标准、申请主体以及程序运行中的公权力主导问题. 相似文献
46.
由于历史原因,北京市食品公司一度是全市系统内亏损面最大,负担最重的企业.1999年以来,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该公司以市肉类联合加工厂依法破产为突破口,采取破产重组,以资抵债,减员增效,剥离改制等一系列改革调整措施,逐步解决历史包袱,生产经营逐步走出困境,北京市食品公司的脱困改革之路,对国有流通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启示. 相似文献
47.
我国刑法应增设破产欺诈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松林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4):60-65
破产欺诈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但我国刑法却未规定破产欺诈罪。现行刑法中的妨害清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诈骗罪等均不能涵盖破产欺诈犯罪行为。破产欺诈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管理秩序和债权人的财产所有权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刑法应在第16 2条中增设一款 ,规定破产欺诈罪 相似文献
48.
企业法人恶意破产与金融债权保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谢安平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7(1):123-128
企业采取虚假破产等形式恶意破产逃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规则,并可能埋下金融危机的巨大隐患。应建立企业破产预警制度、实行破产案件异地管辖、完善破产障碍制度、完善征信系统等措施,遏制企业恶意破产逃债,保全金融债权。 相似文献
49.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融资租赁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些漏洞的分析,论述了应当完善对承租人的权利保护,均衡融资租赁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相似文献
50.
盖威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8,36(3):16-18
根据我国现行对票据法的有权解释,商自然人可以作为汇票的付款人进行票据支付行为.但是我国新颁布的<破产法>仍然没有赋予商自然人以破产主体资格,这样势必造成商自然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当其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汇票持票人期前追索权的行使遭遇阻碍的后果.因此赋予商自然人以破产主体资格,对于弥合法律之间衔接的漏洞.保证汇票持票人期前追索权的顺利实现,贯彻落实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