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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宋丁博男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8(4):194-202
作为人工智能产品的重要代表,民用无人机的广泛应用在增加社会生活便捷性的同时,给公民隐私安全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与挑战。对此,有必要结合民用无人机的运行特点,总结归纳民用无人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法律特征,即侵权主体的双重性、侵权手段的隐蔽性和侵权方式的短时性。在此基础上,全面梳理我国民用无人机隐私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国家及地方性法律法规对无人机等相关名词规范的定义,以及驾驶人员审核登记、实名制登记管理、无人机适航管理、空中交通管理、无人机飞行空域、市场准入等问题已有规制,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诸多漏洞,尤其是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性规定的缺失。具体问题主要包括法律位阶较低,顶层设计不足,现阶段国家层面的法律可对无人机进行规制的仅有《民用航空法》一部,但该部法律中并没有能够直接适用于无人机的条文;部门推诿严重,监管体系不明,法律虽明确规定无人机飞行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和国家空管委,但双方的职能界定与权责划分依旧模糊;针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无人机管控和无人机空域管理的法律真空明显,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等。在合理吸收域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222.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代表的转移行为,没有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造成刑事规制出现漏洞,体现了将个人信息自主片面地理解为转移自主、忽视使用自主的法益认识缺陷,进而仅以防范非法转移个人信息为入罪逻辑,使得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不周延。当前个人信息已然成为网络犯罪中的关键要素,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现象愈演愈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经逐渐形成“提供者—中间商—非法使用”的完整黑色产业链,各环节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通过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变现牟利是诱发个人信息泛在泄露以及违法交易激增的根源,刑法单纯打击制裁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只能是治标之策,导致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刑事治理效果欠佳。随着进入大数据深度挖掘应用阶段,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根植于个人信息的人身性、财产性、公共性等复合法益属性的使用价值日益凸显,使得个人信息使用自主相较于个人信息转移自主更具核心法益地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重点理应从转移环节转向使用环节。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属于下游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大损害或威胁,与处... 相似文献
223.
民事执行程序虽然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作为主要目标,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基本人权的保障同样应当予以重视,此两者作为现代人权理念的应有之义,共同构成了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人权保障话语体系。但是民事执行程序的主要使命决定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权和债务人的基本人权保障始终处于一个脆弱的“偏向式”动态平衡状态,在执行程序中对债权人债权实现权的强化会逐步加剧两者之间的张力,脆弱的平衡状态随时可能被打破。《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作为对我国民事执行司法实践经验和智慧的总结,其立法科学化的衡量维度固然在于以对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之成效作为重要衡量指标之一,但是不能单极化发展,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同样应当纳入其中。因此,《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必须回应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和被执行人基本人权保障之间的紧张博弈和冲突。应当充分发挥权利平等保护原则、比例原则以及程序救济原则在具体制度构建中的基本价值功能,以对被执行人生存权、生活安宁权、人身权以及人格尊严权之保障“划定”强制执行权作用于被执行人时之限度,以此为基础厘清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边界。最终通过对债权人债权实现和被执行人基... 相似文献
224.
在市场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力量的牵引下,法学教育改革正在启动.关于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正是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是,各种建议、措施缺乏对核心问题基本面相的认识.因此,本文回到原点,对法科学生实践能力这一核心词汇作出界定和阐释,并对提升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必由之途的实践教学进行了分析,重新发掘实践教学在能力培养过程中的价值. 相似文献
225.
226.
戊戌维新时期(1895~1899)是西学传播的高峰期。《申报》对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文化作了较为系统地介绍与宣传,主张仿行西方的法律制度,改革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它冲击了国人头脑中旧的法律观念,唤起了民众的法律意识,为晚清的法制改革打下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基础。 相似文献
227.
章礼强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0(6)
西方古代城邦社会实际上就是以城邦为基础的国家。中国古代社会是根据宗法制度建立起来的宗法社会。西方近代政治社会主要是指国家,尤其是指近代国家。与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市民社会的含义逐渐演变成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划、制度。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法权,一是私权,一是公权;并以此为规范对象分别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即私法和公法。(市)民法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形式,它通过认定权利来维持市民社会的秩序,划定政治国家和其他市民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从价值哲学角度看,市民社会是一个以市民权利为取向的社会,(市)民法亦当是以私主体权利为取向的私法。现今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健全,大面积城市化引致了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与成熟,亟需民法高扬市民即私主体权利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228.
杨昆鹏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5):19-27
"无人驾驶汽车的时代"已经来临,"电车难题"伦理困境也已经变成无人驾驶汽车碰撞程序的现实选择.无人驾驶汽车碰撞行人或牺牲乘客必然侵害法益构成刑法违法,而无人驾驶汽车正常进入交通系统又使其碰撞程序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借助于行为功利主义理论的规范性、刑法适用性、平等性的优势,通过人数比较将抽象化的"法益"转化成可计算的利益衡... 相似文献
229.
230.
选取2002-2021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中与高等教育科研创新相关的数据,借助灰色关联模型初步探究广东省高等教育科研创新投入与产出体系指标间的关联性,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耦合协调度评价模型,来综合衡量广东省高等教育科研创新投入与产出的融合发展效应。研究发现:广东省高等教育投入指标体系与产出指标体系关系紧密,投入各指标均显著影响着高等教育科研创新产出;高等教育科研创新投入与产出系统耦合状态绝大多数处于低水平耦合阶段;虽然耦合协调度也处于失调状态,但是其失调状态呈现逐年向理想状态趋好的特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