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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明清近场私盐贩卖主体为贫难人群。他们大都迫于生计,或就近贩盐,或跨区贩盐,通过赚取差价取得一定收入,贩卖近场私盐虽然有悖于法,但却是近场社会贫难人群重要的生计模式,具有社会合理性。因此,在杜绝近场私盐的同时进行近场贫难人群救助就成为摆在明清历代统治者面前的难题。从明代近场私盐弛禁条例到清代老少牌盐制度,明清统治者不断尝试以制度改革来解决这一兼具盐业管理和社会救助双重属性的治理问题,但制度施行后的效果远未达到统治者的预期,最终导致老少牌盐制度被废,仅保留近场私盐弛禁条例。究其原因,贩卖私盐只需惩罚,但救助却需要管理。以私盐合法化的手段解决社会救助问题,等于将低成本的刑罚问题转化为高成本的管理问题,这显然已经触及了明清统治者治理能力的"天花板",甚至民国时期依然没有突破此种治理瓶颈。因此,近场私盐治理改革必然面临无疾而终的结局。  相似文献   
242.
三峡水库重庆库区移土培肥的效益分析——以云阳县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用前后对比分析法,对三蛱水库重庆库区云阳县移土培肥一期与二期工程进行效益分析;得出移土培肥工程将给三峡库区带来巨大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结论;说明该工程不仅能带动库区经济发展,并对其社会及生态环境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243.
244.
流人量移始见于唐代,因契合“刑罚差序格局”“恤刑观”“天下观”等传统法律理念,而得以发展与制度化。至宋,由律、敕、令、格、式、例与命令文书共同规制的流人量移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并不断发展。在保留唐代遇赦量移的基础上,宋人还增加了乞请量移的途径。但并非所有流人皆可据此量移,其还需满足适格主体、法定刑期与指定期间的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流人,多由中央与地方官吏共同确认后,交由地方官吏实际执行,一般以流放地为起点,向量移中心分等级移近。而关于量移中心与等级的确定,在不同时期存在不同的规定。宋人对唐代流人量移规定的承袭与变迁,反映出最初制度设计理想与执行现实之间的矛盾与妥协,亦可为唐宋变革论乃至流刑发展规律提供不同分析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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