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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虹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51-58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累犯制度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包括一般累犯主体条件的修改和特别累犯范围上的扩大。为消除理解上的歧义,本文主张一般累犯排除的未成年人只要求其为前罪时是未成年人,而为后罪时是否成年在所不问;特殊累犯的适用不应排除未成年人。基于对《修正案》若干不足的思考,本文建议特别累犯的前罪与后罪应限定为相同种类的犯罪;累犯应排除老年人,应取消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累犯的减刑限制;应将毒品再犯纳入特别累犯的范围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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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与前科制度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累犯制度的理论根基是其应人身危险性和受谴责性都要比初犯大,不论基于报应还是功利的目的均应对其从严处罚.累犯的范围及其成立条件应以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为指导,主要受一个时期的犯罪态势和治安状况以及刑罚观的影响.对应受谴责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较大的再犯行为又不属于累犯的可以根据宽严相济政策的要求对其在法定幅度之内从重处罚.累犯与前科消灭制度的关系密切,累犯制度是建立在前科制度的基础之上的,一般情况下,前科的刑事法律后果是在相当的范围内前科是构成累犯的必备条件.我国在确立前科制度时应当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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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佳敏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F0003-F0003
累犯、再犯在概念、构成条件、以及种类等方面虽然存在着一些重大区别,但是他们及其犯罪行为,存在着许多共同的特点,对社会有着较大的危害性和危险性。因此,有必要把他们放在一起进行研究,并统一制定对他们适用的刑罚政策,以遏制其重新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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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关于水环境刑法的研究尚显单薄,这促使我们将目光投向作为大陆法系刑法重镇的德国。在水环境刑事法治理方面,德国不仅拥有完备的一次规范与二次规范作为法律制度保障,更难能可贵的是,该国学界还设计出一整套与之相配套的解释范式。该套解释范式主张在明确四项基本解释原则的基础上,将这些原则运用于《德国刑法典》第324条污染水域罪的具体解读之中,厘定了各构成要件的基本内涵与外延。这一治理体系所体现出来的基本规律和重要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与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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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军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7(4):552-554
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单位犯罪制度,但在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方面尚存在一些缺陷,其中单位累犯制度的缺位即为其突出的表现。对单位累犯中的普通累犯制度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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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但未涉及单位累犯,这是现行刑法的不足之处。设立单位累犯有利于打击和预防单位再次犯罪,具有现实必要性。单位累犯的存在范围、构成要件及其刑罚方式是单位累犯研究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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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振江 《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1):58-59
我国刑法的累犯制度在 1997年修改之后 ,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但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 ,单位能否成为累犯 ;累犯不得假释是否合理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 ,还是指主刑和附加刑都执行完毕。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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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贞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9(1):106-107,112
累犯制度是刑罚裁量的一项制度,也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之一,对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的累犯制度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类型,并采取混合制的立法模式,较之以前更趋科学、合理。但是,现行的累犯制度仍存在着一些缺陷,应加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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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凯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6(4):14-18
单位毒品累犯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 ,我国刑法界迄今为止对之尚缺乏应有的关注。其实 ,新刑法第 30、6 5、10 1、35 6条等有关条文都可作为单位毒品累犯存在的刑法根据。根据新刑法的有关规定 ,单位毒品累犯不仅有单位毒品普通累犯 ,而且有单位毒品特别累犯。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 ,在其认定的刑法适用上都必须符合有关犯罪、刑罚与时间三个方面的限制条件 ,在其处罚的刑法适用上都必须遵守从重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