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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凯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6(4):14-18
单位毒品累犯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 ,我国刑法界迄今为止对之尚缺乏应有的关注。其实 ,新刑法第 30、6 5、10 1、35 6条等有关条文都可作为单位毒品累犯存在的刑法根据。根据新刑法的有关规定 ,单位毒品累犯不仅有单位毒品普通累犯 ,而且有单位毒品特别累犯。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 ,在其认定的刑法适用上都必须符合有关犯罪、刑罚与时间三个方面的限制条件 ,在其处罚的刑法适用上都必须遵守从重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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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认定中犯罪人没有供述先前犯罪记录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成为一个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话题,导致此种争议的根源在于:要么是过度坚持"真诚悔过"的标准,要么是过于扩张解释"主要犯罪事实"的范围。"犯罪记录"和"前科"、"累犯"是两个层次的概念,"犯罪记录"不属于后罪的"主要犯罪事实"的范畴,对于"犯罪记录"的隐瞒不影响自首的认定。但是,如果犯罪记录异化为"主要犯罪事实"的一个组成部分,则不在此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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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刑法对假释适用的法定条件规定过于严格,不利于发挥假释的刑事政策功能。累犯和重罪犯不应当禁止适用假释,而应当改之以允许适用假释但是规定更为严格的假释条件。应当按照罪犯的种类规定不同的刑期条件限制,而不应一概而论。同时应当建立和完善假释犯危险性评价标准,以符合行刑科学化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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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未明确规定单位累犯。而事实上因为单位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如同自然人累犯一样,都比初犯大,但立法上对自然人累犯规定从严处罚,而对单位累犯不做规定,有违刑法平等原则,因而从刑事立法平等的角度上来看,建立单位累犯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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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佳敏 《齐齐哈尔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F0003-F0003
累犯、再犯在概念、构成条件、以及种类等方面虽然存在着一些重大区别,但是他们及其犯罪行为,存在着许多共同的特点,对社会有着较大的危害性和危险性。因此,有必要把他们放在一起进行研究,并统一制定对他们适用的刑罚政策,以遏制其重新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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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1997年刑法为严厉惩处毒品犯罪,在第356条中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之罪的,从重处罚。”文章从对该条文的学理争议入手,在论述毒品再犯的构成条件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其与一般累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联系和区别,认为它是有别于刑法总则规定累犯制度的一种毒品再犯制度,具有其独特的内涵和价值。对在毒品再犯制度适用中出现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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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晓华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8(5):104-106
未成年人犯罪已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我国刑事立法针对未成年犯的特点,对其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做出了区别于成年犯的特殊规定,但还略显粗疏和薄弱,未成年犯的罚金刑、缓刑以及累犯制度等刑罚适用中存在着一定争议和困惑。为更好地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政策,应提倡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缓刑制度,明确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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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军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7(4)
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单位犯罪制度,但在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方面尚存在一些缺陷,其中单位累犯制度的缺位即为其突出的表现.对单位累犯中的普通累犯制度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