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682篇 |
免费 | 29篇 |
国内免费 | 5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58篇 |
劳动科学 | 1篇 |
民族学 | 4篇 |
人才学 | 8篇 |
丛书文集 | 214篇 |
理论方法论 | 28篇 |
综合类 | 375篇 |
社会学 | 24篇 |
统计学 | 4篇 |
出版年
2024年 | 2篇 |
2023年 | 9篇 |
2022年 | 7篇 |
2021年 | 9篇 |
2020年 | 14篇 |
2019年 | 15篇 |
2018年 | 4篇 |
2017年 | 12篇 |
2016年 | 12篇 |
2015年 | 28篇 |
2014年 | 38篇 |
2013年 | 37篇 |
2012年 | 52篇 |
2011年 | 43篇 |
2010年 | 48篇 |
2009年 | 53篇 |
2008年 | 54篇 |
2007年 | 40篇 |
2006年 | 45篇 |
2005年 | 37篇 |
2004年 | 45篇 |
2003年 | 33篇 |
2002年 | 19篇 |
2001年 | 27篇 |
2000年 | 12篇 |
1999年 | 7篇 |
1998年 | 2篇 |
1997年 | 2篇 |
1996年 | 2篇 |
1995年 | 2篇 |
1994年 | 3篇 |
1992年 | 1篇 |
1991年 | 1篇 |
1987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71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71 毫秒
711.
中国司法实践面临着生物多样性相关立法分散、规制目标不明确的现实困境。法院在审查生物多样性行政不作为案件时,对生物多样性损害的审查欠缺针对性;在对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的判断中,法院的司法审查内容不全面、审查强度不一致,通常倾向于采用结果标准,以生态环境损害的实然结果作为判断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的标准,这种高强度审查方式客观上违背了职权法定原则。因此,对于生物多样性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完善,应将生物多样性指标纳入司法证据,以保证全面且有针对性地审查生物多样性损害;应采取过程性审查方法,对行政不作为中的裁量行为进行全面检视来判断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同时以司法尊重原则为导向合理调整司法审查的强度。 相似文献
712.
曾军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1(1)
表征的观看与现实的观看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对"观看行为"、"观看方式"的高度重视,这种重视使得"表征的观看"必然地走向"观看的诗学".观看何以发生?观看怎样进行?观看如何利用"视框"的限制创造新奇的效果?如何克服"视框"的局限"看见"到更多?甚至还有对于观者更高的要求:如何能像艺术家一样观看?这些构成了观看的诗学所关注的问题.从逻辑上,可将之描述为"视知觉的完形"、"纯粹的凝视"和"观看的症候"三个彼此独立而又相互关联的阶段. 相似文献
713.
卢春红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3):53-62+169
第三者问题的产生,源于康德对逻辑的变革。从传统的分析判断转向先验逻辑后,由于组成先天综合判断的两个因素的异质性,与“综合”相关的第三个因素的出现自是应有之义。然而,由于“综合判断”实际内涵的多重指向,“第三者”也呈现出不同身份的交错。关于第三者问题的争论盖缘于此。对前两个批判中该问题的简要梳理表明,探究第三者的重心并非获得更具合理性的答案,而是辨明其相互关联却彼此不同的诸种身份,以便彰显“综合”的逻辑本色。由此切入《判断力批判》中的纯粹鉴赏判断,“第三者”也以特殊方式呈现出自身的不同面相。如果说共通感指向的是作为“先天”综合判断之结果,“兴趣”概念关联的是“综合”得以进行的必然性条件,那么,感性的理念则构成综合“判断”得以可能的普遍性依据。更重要的是,厘清纯粹鉴赏判断中第三者的不同身份,彰显其因反思性而来的特殊内涵,不仅构成了对作为近代思想之基础的先验逻辑的有效补充,而且呈现出构成当代思想之基础的现象学在主体自身的原初形貌。 相似文献
715.
结果回避可能性是过失犯结果归责的必要条件,只有蕴含实质危险性的实行行为支配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过失不作为犯的结果回避可能性是一种法规范层面的体系化判断,应当通过过失不作为确定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断时点,然后以合义务替代行为理论作为判断标准,确认个案的法规范有效性。具体而言,首先,基于注意义务与作为义务的功能性互补关系,应采取结果原因支配说判断是否存在保证人注意义务违反行为。其次,利用合义务行为作为因果流程的检验标准,合义务行为必须是最低限度符合保证人注意义务的行为,对应结果是案件时空内的同一法定损害结果,被害人行为等介入因素只是客观定量条件。最后,应以风险升高理论定量判断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通过经验通常性和合法则性的双重判断,以50%的比例确定是否存在结果回避可能性。 相似文献
716.
凶宅禁忌是一种无害的民俗,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该认定为《民法总则》第10条所规定的习惯,进行法律上的规范评价。凶宅可以界定为房屋的专有部分曾发生自杀、他杀或意外致死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凶宅问题的根源是人们的生死观,是人们无法平静淡然地面对死亡,并不是封建迷信与唯心主义。凶宅纠纷解决的关键是解放思想,克服理念上的误区,进行损害赔偿的认定。凶宅引发的房屋价值贬损,可以认定为交易性贬值,是民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依据学术界通说,构成要件认定较为严格。但可以参考动态体系论的思考方法,通常可以获得赔偿。也可以在区分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这两种损害赔偿方法的前提下,通过金钱赔偿实现交易性贬值的救济。凶宅损害的请求权基础主要是侵权与违约。凶宅损害赔偿的认定,应寻找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权威的价格评估报告。中国民法典可以对交易性贬值做出规定,明确其可赔偿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