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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比较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澄清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基本属性是民事程序。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经历数次改革,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程序拖延、冗长,权利无法得到及时救济等突出问题,因此,在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厘清该程序的基本属性和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建议我国确立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准司法模式以及后续一审终审的民事诉讼救济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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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绍芬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0(1):63-67
审级制度是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不少学者对两审终审制度提出质疑,认为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已不适应现实审判的要求,存在种种弊端,应予以改革,主张改现行的两审终审制为三审终审制。然而通过对国外审级制度的比较及成因的分析可知,一国的审级制度应该与本国的国情相适应。同时对学者所提出的两审终审制的弊端,实质是整个司法体制的问题,而非审级制度的问题,而且实行三审终审制也不具有可行性。我国的两审终审制的存续有其合理性,应加以坚持而不应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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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后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情况越来越多,有的案件经过了多次申诉、再审,当事人仍在寻求救济的渠道,"终审不终"的现象屡见不鲜。二审终审制度正在被申诉、再审、抗诉、审判监督以及其他种种复查程序冲击、侵蚀和瓦解,司法的终局性和既判力荡然无存。这一方面有部分当事人缠诉的因素在其中,但另一方面,不能否认,一项制度被破坏最根本的还在于其内在因素。我意图通过这一现象,探寻形成如此局面的深层原因,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通过比较分析、慎重论证,提出在制度设置上重新构建终审制度的基本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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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篇幅最长、内容最丰富的司法解释,这部解释共有552条,不仅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对诉讼当事人也有相当的影响。本文拟从以下5个方面对解释予以解读。1.立案从审查制变为登记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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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论证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法创设功能入手,发挥其作为概括性原则的成文法漏洞补充作用。但是又反对直接引用诚信原则作为判案依据,主张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来实现法律规则的具体化,从而避免法官简单地向一般条款逃避。笔者又试图通过三审终审制的构建,来实现诚信原则被具体化以后具体规则的类型化及统一化,从而对法官可能滥用诚信原则作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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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不到一个星期,下半月版就开始交稿。考虑到们需要有个适应过程,主编的意思是,我们几个新来的编辑可以交稿,也可以不交稿。几个新同事跃跃欲试,我自然也不能落后。运气不错,我交的两篇稿子中,有一篇顺利通过终审。50%的上稿率,使我觉得做编辑也不过如此。想到今后竟然可以主宰他人(稿件)的命运而不是像以前由人家主宰我(稿件)的命运,我心里那份甜哦。但是,我很快就发现,哪有那便宜的事儿!二十多天后,轮到上半月版出终审结果了,我是一篇未中剃了个光头!这回,心里那个酸哦,原来编辑风光的背后,也有说不出来的痛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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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个案的审级供给过剩或不足均会产生审级供给与案件审级需求不相适应的“审级—个案矛盾”问题。《民事诉讼法》在“两审终审制”下创设的适用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小额诉讼案件的一审终审审级机制,已基本解决了对部分普通案件适用“两审终审制”审级供给过剩问题,但未能解决对一些特殊案件审级供给不足问题。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六种类型诉讼案件”),与其给予两审终审加再审程序的救济,还不如为其提供包含两个事实审加一个法律审或一个无异议的事实审加一个飞跃上诉法律审的审级终审机制,以查清案件事实和统一法律适用,并不得申请再审。因为我国现阶段尚不具备实行全面的三审终审条件,所以有必要构建一种有限的第三审终审机制以协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审级供给与特殊诉讼个案审级需求不相适应的“审级—个案矛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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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粗略地引进了小额诉讼制度,不过它缺乏具体程序设计,在实务操作中给司法工作者留下了无尽的操作悬念和困惑.实践中如何操作小额诉讼成为了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司法工作者的一个难题.本文尝试通过分析小额诉讼的特征、适用来对新法第162条的规定做一解读,并提出制定审理规范的构想,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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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立法和实践中对于民事生效裁判生效时间的规定比较混乱,对于可上诉裁判的生效时间,《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相矛盾;对于终局民事裁判,有送达生效、作出生效、送达或作出生效三种生效时间,这在实践中已经造成了混乱。本文在研究对不同裁判所追求价值平衡的基础上,明确各种民事裁判的生效时间,以便更好地维护司法的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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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中国特色的新审级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现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双赢,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要达到此目的,必须从审级制度改革这一关键问题入手。我国应改革现行的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将事实审与法律审分开,并将其恒定为第一次上诉审法院和第二次上诉审法院的专属职权,废除审判监督程序,以此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三审终审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