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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李瑞卿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7(1)
《易童子问》体现了欧阳修的君子观念。他认为,圣人、君子困顿于时事是一种宿命。在注定的困境中,修养生息、坚定情志、待时而动、优游快乐正是欧阳修受易学启发形成的伦理观念。这一思想的形成与充斥于政治现实中的朋党之争、君子小人之辨不可分开。欧阳修将文学批评的眼光投向了特殊的群体,推奖穷者之言是欧阳修发出的属于那个时代的最强音。欧阳修将畜这一易学中的伦理概念引入到诗学中,比道胜文至更为现实地描述了君子之德与君子之文的关系。穷而后工则是对畜观念的延续和发展。 相似文献
132.
一般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学者都是"刑罚"连称,不加区分,但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法律条文来分析,刑与罚是有分别的。秦律中有谇(斥责)、废(免官)、赀(罚钱或物)等名目,这三者都属于罚的范畴。秦律中还有"居赀赎债"、"居赎刑罪"两种人,由于他们都与徒刑一起劳动,也都被认为是刑徒,其实这两种人的身份有明显不同。 相似文献
133.
"首次不罚"作为一种与"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相关联的行政处罚制度,具有规范层面上的合法性.它以"要件一效果"关联架构成立为前提,对违法行为例外情形下"首次不罚",并以附加"提示"的方法消除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补充性制度,将来修改<行政处罚法>时应当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34.
135.
陈洪兵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03-108
关于事后行为的评价,日本有“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论的分歧,德国存在构成要件论与竞合论的对立。殊途同归,都旨在说明事后行为是否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意在解决前行为因为存在实体性的刑罚阻却事由或者诉讼法上的障碍时,能否以事后行为单独起诉、处罚。除事后销赃等个别情形外,通常应肯定事后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与前行为作为包括的一罪进行评价,因此,共罚的事后行为论及竞合论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36.
清王朝在涉及藏族的民事与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不但有严格的司法程序,而且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同民族有不同的风俗习惯,更有特别法与整体法的区别,因此研究藏族与其他民族之间出现的民事纠纷,发生的刑事案件,既是藏族法制史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法制史不可或缺的部分.在对目前涉及藏族法律与司法研究状况进行分析之后,对清王朝处理涉及藏族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研究进行展望,提出法律适用、基本政治理念、政治与社会效果、不同区域发生民族冲突的纠纷处理原则及处理程序等问题,展望今后研究的可能关注点所在. 相似文献
137.
主持人:梅向荣1995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汽车工程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主任,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顾问。曾先后在《中国建设报》、《北京青年报》等报纸和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开设专栏,撰写文章,解答咨询。出版《管理层收购法律实务》等多部专著。应《经营与管理》杂志邀请,主持《盈科说法》专栏。 相似文献
138.
李文娟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41-43
德才兼备的周公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位提出较系统的法律主张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其卓越的刑法思想体系完备,内容充满历史进步性和时代先进性,标志着我国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有了重大发展。尤其是他提出的“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理论,包含了“崇尚德政”和“慎用刑罚”的主张,充满睿智和人性的光辉,对后世充满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对我国当今法治与社会建设也有着积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39.
当今代人顶罪替刑事件频现报端,而我国现行刑法却没有就顶替人犯罪作专门的规定,所以导致顶罪替刑在司法实践中的罪名归属存在争议。为了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应当将顶罪替刑行为设置为独立的罪名,与现行刑法中窝藏、包庇罪相区别。同时,还需要从犯罪构成要件中分析顶罪替刑罪的基本特征,解决司法实践中本罪的犯罪主体、共同犯罪等复杂问题,以期实现刑法规制的目的。 相似文献
140.
张春海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80-85
效力和罚镇是唐代出现的两种特殊处罚手段,是传统的发罪人为兵的又一种表现形式。效力主要作为刑罚程度上介于徒、流之间的一种刑罚手段适用,但在性质上又和流刑相似。罚镇在唐中后期基本上作为减死一等之刑罚适用,成为较效力重的刑罚手段。效力和罚镇在唐代的出现与流行有较为复杂的历史背景,其中最主要的则和唐代兵员长期不足有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