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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专利授权意味着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作为专利权人取得其雇员所发明技术的专利权。职务发明专利授权量可反映一个国家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在其发明专利申请受理国运用专利制度获取技术竞争力的水平。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专利分类号与技术领域对照表》,对我国1986—2006年发明专利授权按技术领域进行分类统计;从静态和动态比较的角度,对我国国内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格局及其演变进行分析;并对上述分析结果的公共政策含义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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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重远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6(1):135-140
随着生产效率提高和经济发展,美国职务发明专利权经历了由个人的自然人身权利转为基于契约关系的法人财产权的演进。这既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说明职务发明制度只有与经济发展和创新形式相适应,才可能对创新形成正向的激励作用。因此,我国职务发明相关法规应当紧密地与本国科技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制度保持协调,积极保护我国目前创新的主要决定性因素,明确发明者作为创意产生的主体地位,成为促进产业技术水平提高的有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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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娟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18-21
我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对于职务发明创造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在“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问题及奖酬金制度上存在缺陷,发明人的利益因此无法得到保证,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利益也无法实现公正分配。建议修改法律时,适当调整我国职务发明创造的适用范围,充分保障发明人的利益,以激励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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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定《专利法》的背景出发 ,指出《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过于简单化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重新定义的必要性 ;通过讨论发明人、发明所需的物质条件与单位的关系 ,将职务发明创造定义为 :在一单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期间内 ,职工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其职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和职工退休、退职、调动工作后利用原单位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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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冰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7(3):51-56
我国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主要是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中心,以各地方性专利法规、科学技术促进法规及部门规章中有关内容等为补充的基本模式构建的,“约定为主,法定为辅”是我国现行法律中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主要特点。作为职务发明利益分配范畴中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公平合理地分配社会知识财富则是其最主要的价值取向。在公平的价值取向要求下,职务发明报酬制度的完善,有赖于基本概念、法律规范的内容与法律规范的调整手段等多方面重新认识、调整与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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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丽萍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9(2):33-38
职务发明制度是专利法中实现人的智力资源与单位的物质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优秀的制度设计。当下无论从积极应对全球化、信息化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压力,还是金融危机背景下保持我国经济增长、拉动内需的需要,都必须突破原有的职务发明立法观念和技术上的囿限,以“鼓励发明创造”为唯一目标,以“实现利益平衡”为唯一原则,对职务发明制度的适用范围及相应的权益归属进行优化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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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1):47-50
为了提高综合国力,我国正在进行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国家创新体系工程.现行专利法和合同法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的规定没有真正反映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产生的客观规律,极大地削弱了广大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因此,在修订专利法之际,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权利归属规则,由科技人员与单位按份共有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以此激发科技人员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并最终提高中华民族在21世纪世界舞台上的竞争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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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冰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3):85-89
职务发明制度是我国专利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广泛的规定于各项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之中。我国专利立法中有关职务发明的条款,主要规定在我国《专利法》第十六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中。四川省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立法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订了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该条例对职务发明利益分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全面体现《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立法精神与原则的同时,补充并具体化了国家立法中有关职务发明奖酬的规定,为进一步激励发明人发明创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已公布的《修订草案》中,有关规定仍然仅停留在原则性规定的层面。地方性专利立法中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需要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将原则性规定所体现的理念加以落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