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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职务成果的概念入手 ,研究了职务成果的范围和特征 ,进而分析了职务成果的情形与确认 ,在探讨职务成果的侵权形式的基础上 ,提出了进一步加强职务成果保护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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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职务发明专利权共有制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杨林瑞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
专利法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取得的专利权归单位的原则 ,这在客观上挫伤了发明创造人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既然职务发明创造的过程主要是以私人活动为其特征 ,就应具有私法的内涵。建议专利法在修订时借鉴外国的经验 ,将职务发明创造取得的专利权改为发明人与其单位双方共有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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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务发明认定和利益分配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务发明认定和利益分配标准要考虑两个方面:从专利法角度要激励创新和促进技术成果的实施;从劳动法角度要保障作为劳动者的发明人的正当利益.由此出发,"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应当仅限于执行单位明确其有发明创造职责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利归属于单位,发明人分享收益并享有实施请求权;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也无须区分利用技术秘密和非技术秘密的其他物质技术条件,由此取得的专利权利归属于发明人,单位分享收益.对于职务发明中发明人的利益保护,应当取消现行的奖励制度,强化现行的报酬制度,扩大报酬制度的适用范围至所有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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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专利法》对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不清及专利权统归单位所有的制度设计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分析对比国内外有关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权利归属的相关立法,建立发明人优先、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的专利权权利归属制度,明晰和简化构成职务发明的要件理应成为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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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务发明制度肇生于计划经济时代,起初专利权由国家所有、单位持有的模式具有较为浓厚的时代特色。2000年《专利法》修改时将该规定删除,并建立了以法定权属规则为主,辅之以约定权属规则的“雇主主义”模式。尽管此次修法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的产业变革和技术革新需求相适配,但仍存在转化结构失调、激励机制失效和交易效率失衡等问题。横向考察国际视野下的职务发明权属制度可以发现,现有的雇主主义模式和雇员主义模式两种主要立法例均未臻完善。将专利权完全归属于雇主抑或是完全归属于雇员发明人,势必在二者之间产生职务发明权利分配不公的争议,进而导致雇主与雇员发明人之间的严重隔阂,从而抑制雇员发明人的创新活力或雇主的投资积极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打破绝对的“雇主主义”和“雇员主义”立法路径,采取混合主义的立法模式。我国职务发明权属制度采取“雇主主义”模式是实现职务发明创造转化和运用的根本途径,但对于调动人的创新积极性增加财产总量仍存有不足之处。我国关于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改革应当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采取“执行任务”标准,限缩职务发明类型范围。首先,基于雇员发明人在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依附性,将“物质技术条件标准”排除出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