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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观真实论一直是我国刑事证明理论中的主流观点,其合理性与积极意义应当予以肯定。但这一理论有其固有的缺陷,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价值亦足可质疑。以这一理论为背景的印证式诉讼证明模式也存在过于理想化的倾向,在一定意义上还可能成为违法取证的制度诱因。文章认为,在理论整合和证据判断标准的确定过程中,应当借鉴法律真实论和自由心证原则的合理内核,使两者达成理论上的和谐,并将其作为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进路和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32.
当前证据规则的立法已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但在认识上不统一,迫切需要从理论上予以解决。为了强化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需要对公共权力加以制约,保证司法公正;同时诉讼过程有客观规律可循,亦需制定规则以统一证据的运用,这种给证据规则的制定提供了理由和理论根据。而证据规则与自由心证原则相违背,因而证据规则的制定宜粗不宜细,以保障人权和保证适当的心证为限。  相似文献   
33.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贯穿整个刑事证明活动的主线。本文拟从刑事证明标准的不同层次性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与国外相关理论,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与分析。  相似文献   
34.
自由心证的定义谈起,试图分析自由心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必然性,指出我国刑事诉讼中实际存在的自由心证,并将保障自由心证存在的审判证据制度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相比较,试图得出自由心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可能性的结论。  相似文献   
35.
关于自由心证若干评论的异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从1789年法国首创“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以来,就已被法学界公认为是文明进步的证据制度。不仅早已被全世界所有实行法治的国家所接受,也引起了准备实行法治的国家的重视。所谓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①。必须指出:自由心证乃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并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若本无证据,心证就无从自由判断。“仅凭裁判官之推断或臆测而为裁判,固与自由心证主义有违,即以裁判官个人之办案经验或知识而为事实之认定,亦所不许”②。可见所谓允许心证者,不…  相似文献   
36.
违约损害分为所受损害与可得利益,司法实践当中二者获得赔偿的程度并不相同.在我国,所受损害一般都能较为顺利地得到赔偿,而法院却很少判决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原告实际得到的赔偿通常只是其要求的一部分,使得非违约方的损失不能得到完全赔偿.这一局面的形成既有实体法上的原因,也有证据法上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在实体法上对于违约可得利益的性质及其赔偿规则加以探讨,另一方面也需要研究违约可得利益在证据法上的特殊性.就后者而言,我们认为违约可得利益的根本特点是相对确定性,由此决定了应当区分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事实与数额,从而适当降低其数额的证明标准.另外,德国与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自由心证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37.
在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技术驱动下的统一证据标准和逻辑经验法则的可算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减少司法随意性,却显性地压缩了主观要素的适用空间,将证明标准引入更深层次的客观化,产生事实认定受到客观化规则侵蚀、陷入证据法定主义窠臼的负效应。在证明标准强调主客观融合的背景下,应当秉持证据裁量的基本立场,用证据裁量能动主义克服证明标准客观化的缺憾。客观化的证明标准只是底线的证明标准,是主观结论形成的基础,应当由事实认定者运用自由心证作最终的审查和判断。未来应通过制度建构纾解证明标准客观化产生的负效应,建立客观化证明标准的技术指南开示与异议机制,以期实现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明领域的良好应用,促进司法现代化和司法进步。  相似文献   
38.
证据制度能够成为诉讼法的核心,在于它可以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因而成为立法者和司法者关注的焦点。“自由心证”作为这其中的一种证据规则,正在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本文试图从实际案例的正反两方面出发,分析“自由心证”的利与弊,探求适用条件,以期它在未来诉讼过程中可以更好的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39.
论自由心证的客观化——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学权 《学术论坛》2007,(4):123-127
过分强调心证的主观性,忽略甚至不讲心证的客观性,是自由心证制度的致命缺陷。为了克服这一缺陷,就必须实现自由心证的客观化。自由心证的客观化,随着自由心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而不断地向前推进。但是,目前自由心证的客观化依然是不彻底的。只有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诉讼证明观引入自由心证,才能彻底地实现其客观化。  相似文献   
40.
从其制度渊源与发展的角度展开,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进行理性的再认识,分析了把该制度引入我国证据制度的可能性,并为适用该制度提出了初步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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