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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对自首的认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自首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当放宽自首时间条件的现象不可取。本文以一则案例为视角,将自首的时间限制界定为“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并且“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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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重罪轻判常引发众议。他们靠的是什么门路,钻的是什么漏洞?当这些被一一揭开时,防范官员轻判的新司法解释也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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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捷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9(3)
文章以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自首为主题,以交通肇事没有逃逸的举动是否等同或包含于自首,肇事者逃逸后成立自首是否妥当,以及否认该罪存在自首是否会带来弊端为中心点,展开研究,并通过分析学界对于该问题的相关论述,重新审视交通肇事的自首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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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之一,从立法、司法解释层面来看,该制度逐步走向完善,但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又出现了不少新问题,对该自首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也产生了一些认识分歧。笔者结合司法实务,就自首认定中几个常见问题谈一点粗浅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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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准自首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准自首成立的主体条件,从准自首制度的设立初衷看,对那些虽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但人身自由尚未受到完全剥夺、尚有自动投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不宜认为其属于准自首的主体;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等人身自由受到剥夺的人如实供述其有关罪行的,无论是以准自首论还是以一般自首论,都有一定问题;从立法完善的角度看,将准自首适用的主体范围界定为“被关押的人员”,更为妥当。在准自首成立的罪行供述条件部分,对“司法机关”的范围,应当结合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有关司法解释将“其他罪行”限定为“其他不同种罪行”,不尽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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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自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沈莺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4):91-94
单位自首在 97刑法中缺乏明确的规定 ,造成实践操作的困难。讨论何为单位自首 ,谁能代表单位自首以及单位自首如何处罚 ,有利于司法实践准确认定单位自首并据此对单位及责任人员合理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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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丽清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9(5):73-76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的过失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很大.对于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自首,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有不同的观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将肇事者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行为不规定为自首,但将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规定为自首.该规定部分内容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从而导致重罪轻罚、轻罪重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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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胡斌飚车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观点不太妥当,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定其行为性质;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能够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可以作为审判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仅确定了三种情形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显然失之于范围狭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