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662篇 |
免费 | 28篇 |
国内免费 | 6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162篇 |
劳动科学 | 3篇 |
民族学 | 6篇 |
人才学 | 18篇 |
丛书文集 | 429篇 |
理论方法论 | 70篇 |
综合类 | 923篇 |
社会学 | 71篇 |
统计学 | 14篇 |
出版年
2024年 | 5篇 |
2023年 | 22篇 |
2022年 | 19篇 |
2021年 | 31篇 |
2020年 | 32篇 |
2019年 | 29篇 |
2018年 | 13篇 |
2017年 | 16篇 |
2016年 | 27篇 |
2015年 | 52篇 |
2014年 | 107篇 |
2013年 | 82篇 |
2012年 | 85篇 |
2011年 | 100篇 |
2010年 | 100篇 |
2009年 | 120篇 |
2008年 | 181篇 |
2007年 | 150篇 |
2006年 | 109篇 |
2005年 | 102篇 |
2004年 | 100篇 |
2003年 | 74篇 |
2002年 | 54篇 |
2001年 | 40篇 |
2000年 | 24篇 |
1999年 | 10篇 |
1998年 | 3篇 |
1997年 | 4篇 |
1996年 | 2篇 |
1995年 | 1篇 |
1994年 | 1篇 |
1990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69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2 毫秒
11.
12.
王焜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4,25(4):54-58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决定了区分原则的必然存在.区分原则,不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而是引起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与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的区分.区分原则无论在理论或实践上均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而在即将通过的物权法中,应确立区分原则的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13.
论物权变动与物权公示的分离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赵守江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0(2):39-45
物权公示的对象是物权,而不是物权变动。物权公示只是在物权已经发生变动以后,将新的静态的物权归属状况表征出来,与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没有关系。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两者所实现的制度目标、追求的制度价值、考量的相关因素是不一样的。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可以分离,并且应当分离,这一点在动产和不动产上都得到了明显的体现。而物权变动模式不过是在当事人没有作出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确定一个科学而又合理的时间基准。 相似文献
14.
胡吕银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8(5):70-75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学界已基本取得共识,但现行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依据的是传统物权理论。占有权的基本原理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物权重构的基本法理。据此,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法理必须进行重新探讨。 相似文献
15.
历史上,我国农地经历了从原始公有制向国有制再到私有制的变迁,而建国后则经历了从耕者有其田到集体所有的变迁。文章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对我国农地所有权制度的变迁作了分析,并为《物权法》的制定、当前集体农地所有权制度创新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6.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
环境物权作为一项新的物权类型,是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和绿色经济发展实际的一种法制创新,也适应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本文将从环境物权的内容、权利本质两方面进行物权理论与法理学上的论述,同时论证环境物权与环境权以及传统物权的关系,为环境物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而存在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17.
现代学徒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结合烟台职业学院对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确立“2+1”人才培养模式,搭建良好的工学结合技能教学平台,将职业教育与传统学徒制有机结合,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8.
本文探讨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的大背景下,如何坚持从满足STCW公约的职业标准要求,以科学性、实效性为原则,从需求调查、职业分析、核心能力界定、目标制定到单元设计、实验应用、鉴定推广的顺序推进,构建船舶驾驶专业行动导向课程。 相似文献
19.
【案例】鲁某于2014年6月28日进入上海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从事电焊岗位工作,每日工资170元。2015年6月9日,鲁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后鲁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庭审中查明鲁某2015年1月、2月确实未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其他月份均由公司为其正常缴纳。公司称未缴纳的原因是2014年1月公司进行人事变动,由于人事专员工作交接产生失误,导致一部分员工漏缴了两个月的社会保险费,于2015年4月发放通知要求漏缴社保的员工进行登记为其补缴,并提交该通知以及其他员工补缴记录为证。而鲁某自己未向公司反映漏缴的情况,由于公司员工人数较多,公司对于鲁某漏缴的情况也不知情,现公司愿意为鲁某补缴2015年1月、2月的社会保险费,不同意支付鲁某经济补偿。而鲁某认为,公司人事工作的交接失误客观上造成了本人漏缴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存在,本人据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就应当支付本人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