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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船舶碰撞引起的海损事故纠纷是船舶在海上民事纠纷中最重要的类型.涉外船舶碰撞民事司法管辖权立法具有复杂性、国家主权性和差异性的特点,加强涉外船舶碰撞民事司法管辖权立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涉外船舶碰撞民事司法管辖权立法存在船舶碰撞概念不清、连接点建立不当、《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船舶碰撞民事司法管辖权的立法不健全等问题.完善我国涉外船舶碰撞民事司法管辖权立法应当在“主权维护与风险共担平衡”的总体思路之下,统一船舶碰撞概念、优化连接点建立、重视涉外民事管辖立法、健全我国涉外船舶碰撞民事司法管辖权的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62.
于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7(4):25-31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责任的确定提供了统一的实体法规则。公约确定了5种管辖权,如何在其中做出选择不仅关系着诉讼能否顺利展开,也可能对最终的诉讼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结合韩亚航空事故的具体情况,对旅客一方可援引的5种《蒙特利尔公约》管辖权进行逐一分析,指出死伤的中国旅客将很难依据公约在美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63.
石丽明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5):44-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确立了代位权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 ,对于弥补债的传统救济方法的不足 ,确保债权的实现 ,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债权人代位权与其他权利不同 ,具有其特殊性。相关法规规定了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64.
尹生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9(3):96-99
1998年 7月 1 7日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赋予国际刑事法院补充管辖权 ,是国际社会在审视历史、权衡利弊之后所作出的理智选择。其目的是使未来国际刑事法院成为独立、公正、有效的国际司法机关 ,真正地发挥其补充作用 ,从而加强对侵略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等国际犯罪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65.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88-93
网络空间适用何种刑事管辖权,理论界主要有网络空间独立属性论和传统管辖理论的扩张适用论两类观点,后者兼顾法的稳定性和网络空间、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解决网络刑事管辖权面临的困境和冲突,需要在现有的制度体系内,对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性管辖原则进行适度调适,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网络犯罪地等内涵。在此基础上,加强国际司法协作,化解国家间的刑事管辖冲突。 相似文献
66.
美军在利比亚的反恐行动突显出许多法律上的问题,鉴于目前国际组织及各国、各地区的反恐实践,首先应明确恐怖主义活动是一种危害极其严重的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行为,针对恐怖主义犯罪应以适用刑法为主导,辅之以其他应对措施。对我国反恐策略而言,应以刑法的正面预防为主,即刑法需提前介入,同时制定一部反恐单行刑法,以明确恐怖主义犯罪的范围,另外应将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有关罪行及时转化为国内刑法的罪名,以此加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力度,确保刑法反恐机能的充分发挥。国际刑事法院对于其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及范围应有所突破,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国际反恐的合力效用。 相似文献
67.
吴慧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5)
国际司法机构的咨询管辖权不同于其诉讼管辖权,它意在对有关法律问题做出权威性的解答,澄清和消除疑义,而非直接解决争端。但咨询意见的权威性,特定情况下争端当事方试图以咨询程序来代替诉讼程序等,使得咨询管辖成为国际司法机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常设国际法院的咨询案件不但多,且大部分涉及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国家也很少质疑其咨询意见的效力,使得其咨询管辖实际上更接近于诉讼管辖。国际法院由于其《规约》限定咨询事项为“法律问题”而不包括“争端”,其咨询案件相对数量较少,其咨询意见的效力也受到质疑,对常设国际法院确立的“东卡累利安原则”基本上是否定的。国际海洋法法庭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最初《公约》将咨询管辖权赋予了海底争端分庭而非法庭本身,但《法庭规则》补充了法庭这一职能。目前海底争端分庭已有实践,法庭本身未来也会出现此类案件。我们应认识到,国际司法机构的咨询管辖在阐释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方面有独特优势,且这种职能有发展、强化之势。 相似文献
68.
从实体法角度来看,《合同法》第402条在法律适用上的漏洞,应以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完成漏洞之补充。其次,在仲裁程序中漏洞补充的实现也会遇到的一定的程序性障碍,应通过对仲裁规则的修改,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目的。 相似文献
69.
作者认为人类已经进入了21世纪,科技的进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使全球化成为一股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在这种形势下,我们有必要对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重新进行审视和再思考。 相似文献
70.
曹艳芝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4(3):28-33
海事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上的一项核心制度,也是调整各国海事贸易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南非海事优先权制度具有多元化的法律渊源,但英国法的影响远远大于其他法律,在司法判例中,多项海事优先权纠纷,法院要直接适用英国法处理,这对合宪性是一大挑战.南非海事优先权的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不利于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也与海事优先权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相背离. 由于海事优先权制度识别程序的复杂性,使其认定充满着不确定性.我国与南非进行海事贸易交往时,对此应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以趋利避害,切实维护我国海事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