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32篇 |
免费 | 4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6篇 |
劳动科学 | 1篇 |
人才学 | 1篇 |
丛书文集 | 37篇 |
理论方法论 | 8篇 |
综合类 | 75篇 |
社会学 | 6篇 |
统计学 | 2篇 |
出版年
2024年 | 4篇 |
2023年 | 7篇 |
2022年 | 3篇 |
2021年 | 5篇 |
2020年 | 6篇 |
2019年 | 3篇 |
2018年 | 2篇 |
2017年 | 1篇 |
2016年 | 5篇 |
2015年 | 4篇 |
2014年 | 6篇 |
2013年 | 3篇 |
2012年 | 5篇 |
2011年 | 16篇 |
2010年 | 12篇 |
2009年 | 8篇 |
2008年 | 8篇 |
2007年 | 11篇 |
2006年 | 4篇 |
2005年 | 6篇 |
2004年 | 4篇 |
2003年 | 3篇 |
2002年 | 3篇 |
2001年 | 4篇 |
1999年 | 2篇 |
1995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3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21.
22.
高格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1)
毛泽东的刑法思想内容极为丰富,表现在多方面。贯穿于制刑、量刑与行刑中的主线是区别对侍、宽严相济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与此相反,主张一律对待、只严不宽,搞重刑化,或者只宽不严,搞轻刑化,是脱离中国实际的、不成功的。坚持毛泽东的刑法思想,对当前刑法修改与完善以及同犯罪作斗争的现实需要,均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3.
彭波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3):50-53
从世界范围来看,行刑社会化已成为当今行刑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其深度和广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先进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探求和实践着行刑社会化理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行刑法治较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当前行刑工作中的社会化程度总体仍处于较低水平。因此,适宜地定位我国行刑社会化的发展状况,准确把握我国行刑社会化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予以改进和完善,无疑具有极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24.
25.
介于监狱与社会之间——人性化视野中的行刑模式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监禁刑为主的行刑模式,不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改造。通过深入剖析我国监狱行刑模式的弊端,对我国现行行刑模式进行疏理,引导社会力量向行刑权的渗透,实现从监狱到社会的动态衔接,符合行刑社会化的国际刑罚趋势,符合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有利于体现监狱改造的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26.
解决我国监狱行刑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要从监督理念上摆正查办犯罪与行刑监督、行刑监督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从立法上明确派驻检察机构的性质与地位,并赋予检察机关监狱行刑开启与终结的启动权、对行刑过程的调查权以及对减刑、假释裁定的抗诉权;要从驻监检察机构体制改革入手切实解决其物质保障差、人员配备少的问题;采取得力措施解决派驻人员的"同化"及人员配备差的问题. 相似文献
27.
如何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轻缓化交织而成的复杂语境中探寻我国刑罚制度革新的破题思路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导源于英美法系的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开放式刑事处遇,不仅能够因应宽严相济与刑罚轻缓化在刑罚制度层面之宽缓、谦抑、人道的现代性吁求,并且其秉持的行刑社会化理念也有助于在犯罪人与社区之间构筑良性的互动关系。当然,社区矫正能否顺畅实现本土化从而成为法律移植的典范还倚赖其内在的制度设计以及与整个刑罚制度的外部衔接机制的合理化构建。 相似文献
28.
何金洋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1):57-66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来看,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的内涵主要涵盖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参与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的启动、监管和验收评估;二是行政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合规从宽处罚的检察意见;三是行政机关接续合规监管,推动行业合规发展。然而,并非所有的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都能像在合规典型案例中那样配合默契、衔接流畅,实践中行政机关在贯彻合规从宽和接力合规监管方面均面临困境。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企业合规改革在保障合规质效和实现合规激励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此,应当立足于理念、实体和程序三个维度构建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理念之维,打破“检察机关主导”的思维旧式,开辟行政、司法、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的新格局;在实体之维,重塑企业行政违法责任的归责模式,破解合规从宽处罚的法治困境;在程序之维,以建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为契机,实现由“结果认同主义”向“过程参与主义”的转向。 相似文献
29.
历经两年半的企业合规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改革发展进入深水区,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衔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衔接以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我国已出台多个促进司法一体化的政策文件,在某些领域也取得长足进步,但适用于企业合规改革的政策文件却略显不足。因此,对于企业合规改革而言,需要重点从程序启动、合规考察、处理结果等方面进行把握,要以检察机关为引导,推行行刑衔接小组制度和联席听证会议制度,有效实现企业犯罪的去源头化、去违法化,在处理结果上遵循手段配合原则、结果互认原则,形成事前协议制度,进一步推进企业合规改革纵深发展。 相似文献
30.
陈卓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5):17-23
个人信息立法最早从刑法领域展开,刑法先于民法、行政法的立法节奏极易引发保护体系的不协调,《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行刑衔接问题逐渐凸显。一方面,刑法规制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类型有限,仅依靠法律解释难以实现保护范围的扩张;另一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行政犯,前置法作出的违法性评价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不当引用前置法极易导致刑事保护范围的非理性扩张。对此,可在明确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边界的前提下,将刑事法调整范围扩张至所有信息处理行为,尽量实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制范围的全面。同时,通过明示法规法保护目的的方式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划定合理的边界,避免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张,实现合理的限缩并指引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