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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行刑衔接背景之下,猥亵儿童罪虽作为自然犯,但同样可能涉及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然而,两者之间的界限却存在一片真空地带,一方面,容易减损司法机关履职效率、增加滥用职权发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不利于塑造与保障社会公众基本道德。猥亵行为类型的多元性、复杂性及儿童权益衡量标准的缺失是造成行刑衔接界限模糊的主要原因。“量”区别理论为两类行为界限设定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更契合中国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二元制裁体系。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手段、时空环境是表明刑事违法性的重要因素,是确定“量”值,厘清猥亵儿童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的四重维度。裁判者应将行为手段作为核心判断要素,在区分侵入深度、猥亵强度、时间次数的基础之上,同时借助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要素,辅之以时空环境要素综合界定。 相似文献
72.
我国现行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立法存在诸多不完善与不明确之处,使得有案难移、以罚代刑、“刑事优先”与“先行后刑”争议以及一事二罚等衔接实践中的困境依然存在。考虑到税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项程序在目的、处罚的理由和种类以及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构成条件、证据、认定的结果方面存在差异,确立明确两项程序相互独立的双轨制有着必要性,并可作为平衡“刑事优先”和“先行后刑”冲突立场的选择。同时,又因对现行税收行刑衔接相关规则具有包容性以及来自意大利税收行刑衔接相关立法的借鉴,双轨制也有着可行性。为完善税收行刑衔接立法,增加法的确定性和明确性,税收征管法应修改的内容包括以下几大方面:确立双轨制,在此基础上处理好两项程序的关联,包括优先考虑以报告义务替换移交义务以及确保实体的一事不二罚和特定情况下的行刑并罚,同时在必要的方面增强税收违法行为行刑界定、处罚范围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73.
多次犯属于行政犯,是行为人实施违反行政法规范之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再次实施违反行政法规范之行为,而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形态。现行多次犯立法存在处罚范围规定过于随意、入罪条件规定过于混乱、规定不成体系及立法定位有缺陷等问题。从未来发展的角度,应当设置多次犯立法一般性的指导,原则上将2年实施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受过2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形态认定为多次犯。为贯彻特定犯罪刑事政策的需要,可对2年2次以明文规定的方式予以突破;多次犯立法的优化在行为模式方面应坚持"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原则,在法律后果方面要完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折抵制度;多次犯立法应采取独立于刑法典的轻罪法或违反秩序法形式。 相似文献
74.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由犯罪各方利害关系人共同参与犯罪处理活动的司法程序,强调的是恢复和整合因犯罪和被害造成的社会关系的破坏,恢复原有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秩序.域外的立法及实践证明,在监狱行刑中运用恢复性司法有其存在的土壤.国内监狱行刑的人性化和社会化趋势、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以及犯罪人改造和预防的需要证明,在监狱行刑中运用恢复性司法有其存在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在具体的设计中,狱中恢复性司法适用于一切案件、适用犯罪人--被害人调解模式并由监狱机关主持.同时,为了保证狱中恢复性司法的顺利实施,还应建立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被害人和犯罪人信息互动"平台"、恢复性司法基金等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75.
张旭光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24(8):61-63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不仅对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我国刑罚执行的完善也具有导向作用。文章认为,我国目前的刑罚执行属于重刑模式,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旨趣要求。有必要完善我国的管制、假释、资格刑、社区矫正等制度,从而进一步推进行刑社会化变革,使刑罚执行变得更加人道。 相似文献
76.
我国的社会关系结构已经逐渐从单位制转化为社区制。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一种,充分体现了刑法理念、刑罚文明的本质要求。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制度,但是,社区矫正制度在日趋完善的同时,依然面临着诸多困境。本文综合分析了学界关于改进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见解,通过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现状,探讨如何走出这些困境的方法,并从立法层面、执行层面和监督层面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相似文献
77.
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与掠夺在触犯法律的同时也危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制裁过程的监督,主要包括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人的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以及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近年来,面对日益严峻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形势,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及行政检察职能,积极开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监督工作,面对检察监督中所存在的检察监督能力不足、监督手段刚性不够以及对行刑衔接监督力度有限等现实问题,可以通过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不断提升检察监督能力水平、提高检察监督刚性和强化行刑衔接工作监督力度等措施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78.
79.
汪恭政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3):18-24,32
网络交易平台刷单行为引发社会危害,应依行为类型的不同作出区别性刑法评价.在为营造交易假象自我刷单中,营造高交易量、 信誉度属于虚假宣传不构成犯罪,经营者刷单套取虚拟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在向竞争对手恶意刷单中,以刷单发布诋毁信息给竞争者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成立损害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罪,对于利用平台审查规则向竞争者刷单使其遭受损失的不能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评价;在成立刷单机构帮助刷单中,成立刷单机构本身不构成犯罪,但违反国家规定创建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网站,并借助通讯群组为经营者提供刷单服务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处罚.面对刷单行为法益保护位阶的认定,应从法益保护关照的对象入手;处理刷单行为行刑边界时应围绕数额、 情节因素展开. 相似文献
80.
陈惜珍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4):59-66
行刑社会化思想发端于19世纪后半期的刑事近代学派,于社会防卫运动的兴起走向成熟。我国目前正处在重大的社会转型期,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制约,过快推行行刑社会化会面临诸多风险。要克服这些风险,突破目前我国行刑社会化的困境,应当完善行刑社会化的相关配套制度,循序渐进地推进行刑社会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