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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复议是WTO法律框架中有关法律救济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总体上看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与WTO规则是相适应的 ,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它与WTO的要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为确保WTO规则在国内统一、公正、合理的实施 ,我们应该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 ,树立行政复议的公正形象 ,同时修改《行政复议法》 ,赋予相对人对行政终局裁决的司法审查请求权。  相似文献   
2.
案情回顾李某系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职工,2007年11月入职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前,李某要求公司将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直接以工资形式发给他。公司按李某要求将每月应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直接发给李某,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注明:如李某发生工伤事故,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2019年3月,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发生事故受到伤害。伤愈后,李某于2019年9月向公司所在的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市人社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依法维持了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判决支持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由于没有履行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3.
随着时代的变迁及现代行政权理念的深入发展,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无论是在学术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显现出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但阻碍了其制度本身作用的发挥,甚至还阻碍了我国法治建设前行的步伐.因此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4.
2018年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对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机构改革为复议体制的变革带来了新的契机。行政复议体制的变革,应在顺应机构改革的要求并充分吸收行政复议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由设立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复议局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原则上将行政复议权集中到各级政府,并明确党的机构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复议被申请人的认定和复议管辖,以及取消部分行政复议终局裁决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公安信访转型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转型的必要在以往的公安信访工作中,我们在很大程度上认为公安信访制度是公安运行制度的一种补充,是人民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次要组成部分,往往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此,我们必须转变思想认识,提升公安信访工作的价值高度,全面反省以往工作存在的问题,深刻认识到公安信访转型的必要。  相似文献   
6.
司法化:我国行政复议制度重构之根本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周志红 《创新》2007,1(4):91-95
行政复议司法化是孕育于西方国家行政审查制度之理论和实践基础之上的一种改革模式。分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及困惑,介绍英国、韩国及台湾地区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司法化改革的成功经验,提出促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重构的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7.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已确立多年,目前实践的主要状况为行政舣案件数量不多、复议决定维持率过高、复议程序过于行政化等,导致该制度面临着公信力缺失和效率优势无法发挥的困境.通过分析其原因,应当从如下方面加以改革: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使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行政相对人都能得到救济;设立专门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使其不受外力干涉自主作出复议决定,提高复议公正性;设置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制度,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加强行政复议司法化,将实现程序正义的一些最基本的司法制度运用到复议过程中.  相似文献   
8.
非强制行政行为的法治化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当今的行政管理实践中,非强制行政行为不断地被发展和重视,其可以弥补行政主体理性不足产生的管理缺憾;可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还权于市场;还可以有助于改变政府形象,降低执法成本。非强制行政行为并非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主观臆造产物,其有着丰厚的理论与实践支撑,具体包括行政法精神支撑、时代特征支撑和《行政强制法》草案支撑。  相似文献   
9.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并未涉及行政指导行为是否具有可复议性,但由于行政诉讼制度将行政指导行为明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尤其是不适当地强调行政指导行为的非强制性以及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行政指导行为一直被排斥在行政复议的大门之外。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角度看,将行政指导行为纳入行政救济范围不仅具有现实必要性,而且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也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依托行政救济机制,国家可对行政指导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并可实现包括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在内的相对人的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10.
现行《行政复议法》关于举证责任规定存在凌乱、松散现象,因此也造成行政复议实践中难以适用和不明确问题,借鉴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理论以及实践,无疑是完善我国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制度的重要路径之一。行政复议举证责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人等特定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事项或者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举出证据而加以证明,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情况下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证据规则。行政复议举证责任概念是我们研究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制度的出发点和基石,而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是行政复议举证责任核心问题,采用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对完善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制度具有重要形式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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