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021篇 |
免费 | 40篇 |
国内免费 | 9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163篇 |
劳动科学 | 233篇 |
民族学 | 19篇 |
人才学 | 31篇 |
丛书文集 | 426篇 |
理论方法论 | 116篇 |
综合类 | 964篇 |
社会学 | 108篇 |
统计学 | 10篇 |
出版年
2024年 | 8篇 |
2023年 | 19篇 |
2022年 | 25篇 |
2021年 | 29篇 |
2020年 | 48篇 |
2019年 | 35篇 |
2018年 | 26篇 |
2017年 | 23篇 |
2016年 | 25篇 |
2015年 | 58篇 |
2014年 | 153篇 |
2013年 | 144篇 |
2012年 | 192篇 |
2011年 | 214篇 |
2010年 | 167篇 |
2009年 | 188篇 |
2008年 | 169篇 |
2007年 | 105篇 |
2006年 | 124篇 |
2005年 | 91篇 |
2004年 | 65篇 |
2003年 | 55篇 |
2002年 | 24篇 |
2001年 | 37篇 |
2000年 | 14篇 |
1999年 | 10篇 |
1998年 | 7篇 |
1997年 | 5篇 |
1996年 | 5篇 |
1995年 | 4篇 |
1994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07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121.
法律调解是法庭诉讼的必经阶段,虽然可以不和解,以通过判决的方式结案,但是,能调解结案无疑对社会的安定起着积极的作用,所以,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以"法"为前提进行调解的同时,调解的艺术和语言的运用还应与"情和理"灵活结合,多种方法并用,以体现法庭较高的调解水平与灵活用语的语言艺术。 相似文献
122.
乔亚南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2(3)
从《行政诉讼法》的文本上来看,起诉和受理环节的现行规定未能有效节制司法自由裁量权;从实践中看,法院存在“不愿受理、不敢受理、不让受理”三不现象.具体表现在拒收诉状,文本上缺少书面告知制度,材料完善制度缺失等七个方面.笔者认为,应当将行政诉讼起诉和受理制度作为未来行政诉讼修改的重要方面,切实站在起诉人角度,精细化设计制度,高度限制司法自由裁量权,坚持宽进严出的立案审查原则. 相似文献
123.
谭剑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30(1)
撤诉是行政诉讼中的一种常见现象,实践中行政诉讼撤诉率居高不下乃是非正常撤诉大量增加所致,而非正常撤诉大量增加是当事人规避行政诉讼高昂诉讼成本的"理性"选择.分析行政诉讼的成本构成及其对当事人撤诉的影响,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要减少非正常撤诉这一法律规避现象,就必须树立新的诉讼观念,改革现行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24.
125.
法律的适用有其自身的认同边界,对某一社会进行法律移植时,要么该法律能被普遍接受,若非如此,则面临法律的转型,也意味着将迎来固有文化秩序的原始抵抗。在西南侗人地区,由于受文化秩序和环境因素影响,以国家权威为背景的法律与政府并不能实质性地参与到村落纠纷的调解过程当中,而是被由宗族、姓氏以及"款约"构建起来的层次性认同边界排斥在村民内部生活秩序之外,享受作为"外人"的礼遇。内外有别、亲疏有序成为村民处理与国家关系的文化逻辑。同样,从国家在西南山地民族区域的法律实践进程看来,由于缺乏相应的文化根基,国家通过法制进入村民内部以实现全能性管治的努力遭遇村民日常性的抵抗,注定了该区域的法制实践仍将是一个困难重重的持续性过程。 相似文献
126.
127.
转型期中国乡村的传统秩序正在经受着市场经济的冲击,呈现为机制观念的转变、人际交往的疏离、权力关系的演变与独立个体的崛起。城乡的巨大流动使得独立的个体在纠纷处理上具有足够的自由与话语权,不再受制于乡土秩序的约束。乡村纠纷因流动而出现了解决上的"无主地带",进而刺激了乡村"混混"的"暴力救济"与纠纷解决上的"丛林法则"。乡村基层组织"悬浮"于乡土之上,不再具有支配乡村个体的机制与力量。"调解"失去了其固着的乡村组织结构与秩序保障,随之也失去了其应有的效力,原有的"实质性调解"被弱化成了"表象性调解"。 相似文献
128.
《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正是依据这一规定,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得以确立。然而,行政审判实践中“变相调解”现象却一直没有停止过。如此高的调解率既缺乏法律依据,在形式上又违背法律的明确规定,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因此,笔者认为,我们不能逃避事实,而是应当适应现代行政理念的发展,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129.
人民调解和公安机关的治安调解是大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化解民间纠纷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调解,基层公安部门和民警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影响了它们应有作用的发挥。基层公安部门通过实现警民联合调解,做好两者之间衔接,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在调解纠纷方面出现的不堪重负现象。 相似文献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