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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兰特会议和特兰特体系是两个既有密切关联又有迥异差别的历史概念,但人们往往把特兰特体系中的一切内容都和特兰特会议联系在一起,其结果便是对中世纪晚期以来的西方天主教会史产生各种误读.通过对<特兰特圣公会议教规教令集>这部文献的分析可以看出,特兰特会议的主题是有着明确指向的,其教规教令基本上都是围绕新教问题而制定的.而特兰特体系却将特兰特会议放大为一应俱全的法宝,这是罗马教廷对特兰特会议成果解释权实施垄断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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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6·28”批复的性质是普通的法律解释,不是宪法解释,最高法院没有行使宪法解释权,在目前的宪法体制下最高法院无宪法解释权。在最高法院司法公信力有待进一步加强的情况下,今后改革的方向也不适宜把宪法解释权归之于最高法院,建议用尽现有制度所许可的空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置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行使对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职责。同时转变宪法解释的观念,在宪法解释的机构、组成、程序、方式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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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明逊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1):48-53,59
法律解释由解释的任务、标的和主体三项要素构成,它与审判活动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逻辑联系。“司法解释”的概念,应是对这种紧密联系的回应和强调。法律解释的平意方法以及解释中避免混入价值判断,并非保证法律适用客观性的关键所在。确立法官的解释权主体地位,使司法解释显性化,既具有必然性又具有必要性,这才是推进司法独立的当务之急。以最大限度保全或最小程度丧失法律的确定性为标准,在配置法律解释权的多种方案中选择最优的来保障解释客观性,最终获选的是由法官进行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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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期安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3(2):107-112
诸多商家在认定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的前提下推出了诸多促销活动,并获得了一定的利益.但事实上,某些商家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和法律规定,严重污染了消费环境.应如何理解"最终解释权"?本文从事实和法理角度对此现象与本质、适用法律与法理进行阐析,从而得出结论:"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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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阳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107-111
WTO的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分别享有WTO规则的法解释权.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所享有的法律解释的专有权力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法解释权之间并无冲突.虽然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对该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拥有绝对的解释权,但是WTO规则的法解释权事实上是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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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进 《爱情·婚姻·家庭(生活纪实)》2011,(4):39-39
近日,有朋友向我诉苦说:他原以为对他忠心耿耿的女友竟然背叛了他。我问如何背叛的,你可当场抓到?朋友连忙摆手说:抓什么呀,在她心里呢,我怎么抓。原来,朋友所说的背叛就是女友心里一直藏着一个男人。这算哪门子背叛啊!据他说,那男人是她在支教时认识的,一名倜傥又风流的英文教师,仅仅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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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判决若要为当事人所接受,必然要求法官在判决中对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予以充分的解释、论证,而法官在处理案件中进行的法律解释,是从技术、方法层面上来理解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不同——其具有准立法色彩。以拉伦茨具体方法层面的三个部分为蓝本——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法律的解释、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但权力的行使不是完全自由、不受限制的,其要受到一定的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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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人工智能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有利选择,目前人工智能融合大数据、物联网技术已然在信用信息的共享与挖掘、信用脸谱的描摹、信用风险的预测、信用监管执行的监控及联合奖惩的实施等多个环节彰显功用。但人工智能技术壁垒易阻隔公众知情权的行使;人工智能对信用数据的深度挖掘将威胁信用主体隐私权;人工智能嵌入信用评价的隐匿性会稀释信用主体异议权;机器智能故障易引发联合惩戒过程中的过度损权风险;人工智能算法缺陷亦可能衍生信用监管偏差及权力运行失范风险。对此,应多维治理信用评测中的数据与算法偏见,强化以效果为导向的算法披露理念,赋予信用主体算法解释权并设立信用数据活动顾问;审慎控制人工智能介入信用监管的场景与限度,明确人工智能在信用监管领域的辅助地位;明确信用监管人工智能化的主体间责任,并结合配套立法制度的完善逐一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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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7条蕴含了最高审判机关创造性解释法律的权力,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法律、统一司法的双重功能。最高人民法院的创制性司法解释权属于最高司法权的范畴,符合世界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因此,批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侵犯立法权的观点,值得商榷。合理行使司法解释权要求从宪法层面明确司法解释权、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减少创制性司法解释的失误、避免利益集团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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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人员的刑法解释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立法理论不承认司法人员享有刑法解释权与司法人员实际在行使解释权之间产生了矛盾,出现了实践反对理论的局面.立法者禁止司法人员解释刑法的哲学根基在于对理性的绝对崇拜,目的在于防止司法腐败与司法专横,但二者其实并无必然的联系.为使抽象正义到具体个案正义得以实现,应建立以司法人员在个案适用中的刑法解释为核心的刑法解释体制.司法人员解释刑法的主体为侦查人员、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其载体一般为司法文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