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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民法典》采用直接取得模式规范第三人权利取得,是否授予第三人权利应区分是否存在平等债权关系和合同目的。第三人作出受益意思或合理期限经过后,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合同需经第三人同意,否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但存在例外。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无需经第三人同意。第三人可主张与履行利益有关的赔偿性违约金,不能主张惩罚性违约金;第三人不享有违约解除权,但可通过放弃权利脱身;第三人能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但不享有合同撤销权。  相似文献   
702.
本文探讨并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应在变更的可预测性、员工对岗位是否胜任、企业经营实际的必需性、变更岗位与原合同岗位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考量;企业规章制度构建应考量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标准合理,条款可操作及充分公示公告。  相似文献   
703.
张元 《劳动世界》2020,(5):41-4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一失业保险领取条件,作为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的刚性条件之一,可以通过由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来体现。但在现实经办中,会出现劳动仲裁书、因强迫加班冒险作业等事实形成的离职书等各种特殊情况,如何考量这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失业保险给付条件,本文将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704.
在“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租赁已成为农地流转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规模化流转实践表明农地租约具有异于普通租赁合同的诸多特殊性。农地租约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核心要义是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同时解除事由的规范基础需要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次序。在农地租约出租人解除权行使时,需要对催告解除中合理期限、解除时间予以适农性改造,并且承认规模化流转中出租人解除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以便较好地维护农地租赁市场的稳定。在农地租约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方面,应重点关注恢复土地原状的具体方式,尤其是对于农地添附物的处置应当符合绿色原则要求。  相似文献   
705.
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使人才的流动日益频繁。对很多职场人来说,离职已成为职业生涯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寻常环节。倘若劳动者单方面决定离开原工作单位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劳动者须向用人单位递交纸质离职书。  相似文献   
706.
《民法典》为破解合同僵局创设了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制度,但当前还缺少对其行使方式、要件证明、纠纷解决、解除时间四个诉讼审理方面的研究。违约方既可以被告身份通过反诉和抗辩请求司法解除,也可以原告身份起诉提出,原告起诉请求合同解除时,需要法院确定具体解除方式和诉的类型。违约方解除权的两个权利成立要件由违约方承担证明责任,但这不是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能用于解决法律评价问题。除司法解除请求外,需要通过诉的合并与法官释明使其他合同相关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同时通过重复起诉制度避免矛盾裁判,但是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可以在法院对合同效力作出裁判后再行使。形成判决的形成力产生时与形成诉权形成效果作用时不同,实体法上可以具体规定合同解除时间。  相似文献   
707.
李龙成 《劳动世界》2020,(11):10-10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未到期时,劳动者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新的用人单位是否承继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就订立劳动合同未达成协议时,新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新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按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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