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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新《公司法》第43条的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论界对新《公司法》第43条有关出资比例的理解,有实缴说、认缴说及折衷说三种.从国外和台湾地区的立法实践、表决权的功能、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制度本身的特点、未出资股东与出资瑕疵股东的差异性以及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等原理考量,在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采用认缴说,将该出资比例解释为认缴的出资比例较为适宜.在表决权的行使过程中,要考虑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依据及股东未按约定的出资期间及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时表决权的限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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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岁月:学术版》2016,(1)
在全球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潮流和国内市场需求的压力下,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引起了公司资本信用向公司资产信用的转变。加快建立健全公司资产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和企业信用制度和破产警示制度,从而维护公司资产信用,以此平衡效率与债权人利益保护这两种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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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永兰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82-85
资本认缴制的实行是我国公司资本登记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它改变了资本实缴制下公司原有的资本与资产结构,公司资本因被虚化而无法彰显公司实力,公司由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但公司资产的不透明和不确定性直接影响着市场的交易安全。能否通过严格监管公司资产来控制和预防公司交易风险,学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资产的有效监管是预防和控制公司交易风险的重要突破口。为此建议:要加快公司资产监管的多层次立法,通过公司资产公示、资产变动信息披露以及资产信用评估与奖惩等多种制度和手段强化政府监管,补救公司资本制度改革面临的窘境,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实现公司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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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辉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7(1):79-85
"保障当事人诉权"是司法改革中的基础环节和核心命题之一.在行政诉讼实践中主要有"问题导向"型和"理念贯彻"型两种正面推进思路,但一味正面推进势必会增加其矫枉过正的潜在风险.从反向角度探寻行政诉权行使的合理(最小)限度,借以明确诉权保障之推进场域,不失为一全新思路.行政诉权行使限度以事物限度理论与权利限度理论为正当性来源,并以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司法解决行政纠纷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司法的谦抑性为考量因素.在诉权层次理论付之阙如的当下,行政诉权行使的合理限度应当以现行的起诉方式、起诉条件为准,且当事人以言之有理为限,法院以形式比对、核对为度.至于行政滥诉等行为的风险防控,可由当事人签署具结书的形式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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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正案与现行《刑法》在很多经济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上产生矛盾,部门法之间发生脱节。特别是针对注册资本的修改,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注册资本的法定化减弱甚至消失,引发社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否能够继续适用的讨论。一方面虚报注册资本罪依旧存在,公司的股票持有人和实际经营者仍然存在虚报资本的不良目的和具体的虚报行为。另一方面修正案给该罪的犯罪认定、实际应用和行政监督带来了不可忽略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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