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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黄健雄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1)
目前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在登记的机构、类型、公信力和管理手段方面还存在一些缺欠。为完善这一登记制度,应实行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增加登记类型,明确房地产登记的公信力,实行公开查册制度,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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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章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4(3):90-95
不动产权利登记制是一种高效用、高成本的制度供应,效用包括直接效用和间接效用,成本也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影响成本的因素包括单位土地面积、流转频率、登记程序以及机关设置等。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立法应注意降低成本、提高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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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登记制由于契合了放松社会组织行政束缚、扩大社会组织生存空间和推动社会组织长足发展的变革趋势,从而在与双重管理制的制度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国务院当前着力推进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模式。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这一新型的制度模式也凸显出多方面的行政监管难题,需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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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22-33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认缴制改革反映了立法者在公司信用基础问题认识上的变化,资本认缴制的实行需要公司法建立相应的交易安全保障机制并完善配套制度的建设。根据研究与实践的不同需要,公司信用可以具有不同层次的内涵,公司的信用基础也可通过资本、资产和动态财务指标等多个维度进行透视。三大资本制度在公司信用保障方面具有不同的作用机理和制度功能,应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中吸收授权资本制的合理内涵,在综合运用多种保障手段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公司信用保障机制及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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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制与借贷"三板"市场--民间金融的优选制度与组织结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良好"补充金融"形式.对待民间金融不应是"堵",而是"疏".笔者认为,登记制是疏导民间金融的最优制度选择,在登记制下构建借贷"三板"市场,建立以市场为核心的组织结构,可实现民间金融的自由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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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出资人认缴出资的瑕疵问题,中国新《公司法》突破旧法,引入了撕开面纱原则,守约人拥有了直接的违约诉权.但是,如何认识出资瑕疵的新风险,如何解决追缴时效走向呆死、股东权利不与认缴比例挂钩及资产转移限制放宽的出资新问题等方面,本法尚未明确.对此,在实践中的最佳应对措施可以考虑利用章程强化董事谨慎职责、完善连带制度及创建催缴权与请求权的联合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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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这一市场主体,通过充分发挥自身的优点和活力,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公司法中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具有历史性意义。但是分期认缴制度的改革在实施过程中有尚待完善和明确的地方。作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经验,针对我国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修改内容和概念,实施后的好处,认缴制度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容易产生的几个误区做出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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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培泉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6(6):93-96
各国建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体例,主要有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登记制度的主要差别之一是登记的效力不同.通过对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和登记生效主义模式的价值取向、生成原因的比较,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个方面得出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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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冠彬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4):98-105
现行《公司法》原则上采纳认缴登记制,股东出资属于公司章程自治事项,但是这种自治以不违背《公司法》强制规范、不损害债权人权益为前提:在股东出资方式上,禁止抵押物等担保财产出资有违公司自治理论,会导致商事规则体系上的不协调,且与《物权法》等民事规范相矛盾。在股东出资期限上,公司章程原则上可任意约定出资期限,若出资期限绝对无法履行,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事由认定股东随时有出资义务,且股东责任适用人格否认制度;若出资期限合理,则在公司资不抵责时,根据《破产法》现有规则中所内涵的法理,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若股东于合理出资期限内死亡的,宜认定其出资期限提前届满,并根据继承人是否继受股东资格,按照《继承法》的限定继承原则加以处理。在非货币财产出资问题上,章程认可的估价原则上均约束股东,若损害到债权人利益,则债权人可要求相关股东承担出资补缴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