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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Z1)
认缴制的实施,债权人保护机制面临着股东"窃取"的威胁、公司信用的风险。认缴制并没有否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反而给债权人保护机制的完善提供了较为缓和的资本环境。股东资格的认定,严格区分股权与债权,是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买者自负"的投资原则,股东与债权人同为公司的投资者,其间需要利益平衡,而非对债权人的过度保护。现行《公司法》需要一系列联动措施,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平衡股东与债权人间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