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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352.
要求特定主体履行特定行为是债权的内容,缺乏估量债权具体价值的标准,则债权难以成为数额犯的行为对象。处分行为是交付型财产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而非夺取型财产犯罪所必须。行为人为不履行债务杀害债权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捡拾银行卡并在机器上取款、消费的行为是对他人债权利益的侵害,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盗窃记名债权凭证,支取债权凭证所记载的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型财产犯罪。盗窃债权凭证虽未支取,但造成失主无法挽回损失,可成立盗窃罪,不可一概作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消极债权侵害行为(故意不履行债务、迟延履行债务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主观意志的明确程度、欠款金额、欠款性质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认定。无钱食宿的情形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不宜一概做非犯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353.
姚万勤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1(2):122-128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古老格言早已划定了中国死刑适用范围,然而刑法“重刑主义”的毒瘤使集资诈骗罪依然保留了死刑规定,如此泛滥的死刑规定导致难以克服的立法与司法的双重逻辑悖论.刑法作为社会自身的一种存在方式,用之不当会造成新的恶害.因此,对集资诈骗罪过多适用死刑判决将不可避免地使刑法产生空前危机,尤其是突破了主客观相统一的量刑规则,荡涤了刑法谦抑性,使刑法沦为国家强制推行其意志的暴力工具.虽然现阶段全面废除死刑的条件尚未成熟,但是通过对行为人剥夺人身自由和既得利益等措施足以有效地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因而并不妨碍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相似文献
354.
范硕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162-172
偷换二维码行为可类型化为顾客偷换型、受害人与被骗人同一的第三人偷换型和受害人与被骗人出现分离的第三人偷换型三种.理论界对前两种类型行为定性百喙如一,但对第三种类型行为的认定则莫衷一是,主要存在着立场诈骗说、三角诈骗说(传统及新型)、无罪说等观点的分野,但以上观点都存在一定的弊病而难以自洽.无论从民事权利外观主义、法益保护原则等法理论基础上分析,还是从因果关系抑或司法实践角度反推,该类型的受害人都为店家;而因此产生错误认识的不仅有顾客,还有店家.以民事委托关系和债权转移为路径分析,该类型实质上是店家基于错误认识(通过债务人)间接处分了自己所享有(占有)的债权,属于二者间的诈骗,若不考虑数额、年龄等违法及责任阻却要素,应以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355.
[案例]66岁的赵老伯早年丧妻,一双儿女成家后均在外地工作。独居的赵老伯在亲朋好友们的劝说下到一家婚介所登记征婚。没几日,赵老伯与同时征婚的才女士相识。为慎重,赵老伯还特意了解了才女士的登记情况,婚介所的资料显示:才女士今年53岁,本地居民,相貌佳.性格好,家庭殷实,有一套二室一厅楼房。二人首次见面便非常谈得来,还共进了午餐,到公园休闲时还拍了多张照片。 相似文献
356.
长洲街道位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西南部的江心岛,现有常住人口3.9万人。随着长洲街道的发展,受地域、经济、社会等因素影响,各类矛盾纠纷也呈现出触点多、燃点低、化解难等特点。近年来涉及老年群体诈骗警情攀高、老破旧的房屋数量相对较多。 相似文献
357.
358.
一、信用卡风险形成的原因信用卡风险,主要是指有造成资金损失的危险程度.从理论上讲,信用卡业务在营运过程中,因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必然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造成资金损失的可能性.这是绝对的,也是无法避免的.信用卡的资金损失度只能是减少,而要避免是不可能的.(一)外部原因1.透支持卡人(公司或个人)信用差.用假身份证等骗领信用卡作案者往往利用银行信用卡机构急于发卡占有市场以及资信审查方式单一等情况,利用假身份证、假营业执照、假担保等方式,骗取银行信用卡,利用信用卡诈骗资金,一但银行发现便逃之夭夭.由于所提供的资料是虚假的,银行和司法机关侦查难度很大,这部分因诈骗而失去的资金往往难以追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