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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
王红梅 《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1(3):198-204
目前医疗纠纷调解组织普遍存在人才流失严重、人才结构不合理,布局不科学,管理与运作方式行政化和过度趋同化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组织定位不清晰、政府主导性过强、盲目模仿和组织学习等。大力发展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为代表的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准确界定政府部门与医疗纠纷调解组织之间的关系,积极实现医疗纠纷调解组织从单一化向多元化、从人才流失向人才流动等方面的转变,是我国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发展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872.
主动调解、强制调解背后蕴含着法律家长主义的理念,但迄今为止,民事调解中的法律家长主义仍然是一个在理论上尚未有过专门探讨的重要命题。有鉴于此,有必要在阐明法律家长主义基本立场的前提下,揭示、还原并肯定其作为分析工具的重要意义,以此深化对民事调解中的法律家长主义问题的探讨。调解中的法律家长主义有其存在的积极意义,但需以必要性为限,防止对个人自由造成不当干涉。 相似文献
873.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5):13-21
随着当今数字化媒介技术的不断加速发展,人类开始被置于由媒介技术扩张所催生的文化情境,也即后人类语境之中。麦克卢汉的媒介对人的重构,基特勒的媒介决定我们的情境,还有斯蒂格勒关于技术的药性的相关探究,集中指向后人类语境中媒介对人的感官系统的调解问题。在一定意义上,麦克卢汉、基特勒与斯蒂格勒等人的相关思考,启发并推动着我们在一种人与物、人性与物性的亲密纠缠、同志式平等、共生共成关系图景中,去重新勾勒新世纪文艺美学的媒介范式。 相似文献
874.
唐守东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0(4):23-30
律师调解制度彰显了律师法律服务专业性与调解制度便捷性的优势特点,对于推动矛盾纠纷解决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经由京津冀地区律师调解制度运行的实证考察发现:当前律师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本质属性尚需明确、角色冲突亟需化解、调解协议效力保障尚不清晰以及配套制度仍需完善的实践困境。针对律师调解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明确律师调解制度本质属性、化解律师调解制度角色冲突、保障律师调解协议效力、完善律师调解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875.
《江西社会科学》2019,(7)
调解本身就是一种自治性和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随着地方自治制度的倡导和推行,以及出于对法院调解成效不彰进行补救的需要,乡镇调解委员会开始承担起调解基层社会纠纷的重任。由于地方制度的屡屡变更、乡镇调解制度设计的粗浅以及制度执行中的敷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乡镇调解制度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但制度的价值却不容忽视。乡镇调解制度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基层社会的稳定,缓解了基层司法资源短缺的压力,推动了中国调解制度的法制化进程。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乡镇调解制度改变了传统基层社会调解的自发性和随意性,初步实现了调解的组织化和制度化,这一制度化的形式一直被延续到当代,为现代调解制度建设和完善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相似文献
876.
《中国劳动》2019,(4)
相较于仲裁而言,调解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不仅为劳动争议双方节约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也节省了司法资源。仲裁调解作为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强制程序,在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研究分析了可能影响该环节的关键因素,探讨了劳动争议案件特征、调解主体特征对劳动争议仲裁中调解结果的影响。随后,从北京市海淀区和昌平区两个劳动仲裁庭2007-2014年的裁决书和调解书中提取相关数据对理论模型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显示,在劳动争议案件特征维度中,案件诉求金额和劳动者委托律师代理会显著影响仲裁调解的结果;在调解主体特征维度中,企业所有制形式和仲裁员性别会显著影响仲裁调解的结果。 相似文献
877.
878.
个人破产庭外程序既是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内在要求,也是个人破产在我国顺利推行的有效途径,同时体现了破产程序的效率追求。我国司法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及个人债务清理与个人破产的试点,为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构建提供现实基础。破产和解制度存在独特价值且与庭外程序中的协商调解存在实质差异,二者应并存,共同服务于破产程序的进行。相较于选择模式,前置模式的庭外程序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庭外程序的作用,且与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理念相符,应为现阶段的最佳选择。我国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应以调解为基础,融入信用咨询,并设立行政主导的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程序的运行。庭外程序中债务清偿协议的达成,需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可赋予债务清偿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同时也应设置完善的监督措施。在债务清偿协议无法达成或执行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将案件转入庭内程序,使庭外程序能够与庭内程序顺畅衔接。 相似文献
879.
家事调解从其产生时起就与社会工作之间有着颇多的关联与渊源。 随着家事调解发展成为一
个独立的专业,其与社会工作之间有了一定的专业界限和区分。 但是从家事调解主流模式的发展和特点
来看,无论是伦理和价值观念,还是干预模式和方法,家事调解都融入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工作元素;而调
解技术的训练和实践也能提升社会工作服务品质。 两个专业之间的相互滋养给双方都带来了许多益处,
因此家事调解与社会工作的融合既是趋势所向,也是需求所在。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家事调解与社
会工作的融合趋势已现,进一步的发展则需要更多的跨界合作和专业之间更深的融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