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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主流观点直接将哲学上的“客体”移植于法学领域,不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认为权利的客体是物、行为、信息等具体对象。该观点既导致了对人们作品及其权利性质的争论,更难以为个人信息商业价值与“特殊物”的法律保护提供自洽的理论解释,最终使得人格权与财产权区分理论陷入困境。在法学上,应该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前者是一个抽象的范畴,是指体现在各种权利对象上的人格利益或财产利益;后者是一个相对具体的范畴,包括物、行为、信息等承载各种财产利益或人格利益的载体。由于同一个对象上可以同时体现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因此,可以同时给予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权利保护。这样,既可以顺畅地解释作品及其权利性质问题,也可以为个人信息商业价值和特殊物的法律保护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又坚守了人格权和财产权区分的基本理论,还可以据此科学地划分民事权利体系。此值我国民法典起草之际,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有助于民法典体系的构建,也可以为知识产权等信息财产纳入到民法典中提供体系化的理论依据,从而为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体系构建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92.
财产征收是与财产权社会义务对应的一个概念,二者的区别并不在于范围的不同,而在于程度上的差异。对财产权的限制一旦超过了某一限度,即超出社会义务的范围,而进入财产征收的射程之内,这一限度即为财产权的权能。如果管制性法规或公权力事实行为对财产权的权能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即成立扩张的财产征收。扩张征收包括财产权本体或权能的转移、财产权本体或权能的妨害等类型,但是成立征收的判断基准并不是形式化的,而必须结合财产的性质和一般用途加以实质性的认定。  相似文献   
93.
农民土地财产权是指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所依法享有的各种财产利益的自由和资格。农民土地财产权是以宪法为基本依据的民事财产权。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权利主体"农民"应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权利主体具有多维性的特质。农民土地财产权是以农村集体土地为基本客体的不动产财产权,农村集体土地具有资源性、资产性、空间性和层次性的特征。农民土地财产权是农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应当拥有各种财产利益的权利,包括以土地归属为财产利益的权利、以土地利用为财产利益的权利、以土地流转为财产利益的权利和以预期利益为财产利益的权利。  相似文献   
94.
农村宅基地产权法律表达的70 年变迁(1949—2019)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苏联宪法影响,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引入“生活资料/ 生产资料”概念。 在法律层面上,农民房屋从公民私有财产被改造为生活资料。 1962 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则把性质上属于生活资料的农村宅基地归入生产资料,变成了集体所有、农民使用。 通过房屋“生活资料化”和宅基地“生产资料化”,农民原先的宅基地所有权被弱化为一个事实上的居住权。 改革开放以来,在立法上恢复了房屋的财产本质,确认并通过改革不断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 宅基地的财产属性逐渐得到恢复。 70 年宅基地产权法律表达变迁的历史说明,应在坚持集体所有前提下不断推进宅基地财产化,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这是真正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95.
农民住房财产权的确认(简称农房确权)有助于维护农民财产权利,为下一步农村改革创造 前置条件和法律依据。然而,实践中农房确权面临着甄别、处置、配合和实施等各种难题。建议在制度 设计上按照“房地一体,先地后房”的原则,对农房进行分类处理,通过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明确确权 操作流程等措施予以完善。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利用农房确权契机鼓励农村集约节约用地,通过规划 指导和建房监管确保新建农房达到确权要求,中央政府推进宅基地流转和农房财产权抵押担保制度改 革,使农房确权更具实质意义。  相似文献   
96.
本文从法律角度探讨了法人财产权与股权的关系,认为二者是独立的、平行的财产权利,不存在派生和从属的关系,它们是在不同“物”上形成的财产权利,具有本质的区别,其两种财产权利各有其不同的收益形态、运动方式和规律,在财产责任上也是各自独立的  相似文献   
97.
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视域下的财产权批判思想经历了由资本主义架构内的批判到超越资本主义视野批判的演变过程。马克思起初为贫民捡拾枯树枝的权利作辩护,指责富人的“先占权”;揭露官僚政治是导致葡萄种植者贫困、财产权遭受损害的原因。马克思继而批判了黑格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思想,揭露了国家最高统治结构是私有财产的结构,提出了建立真正民主制的构想。他进而区分了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揭露了市民社会的私有财产权是少数人独占的、自利的权利,提出了否定私有财产、实现社会的普遍财产权的人的解放的路径。马克思财产权批判思想的进路和启示性在于,他对底层民众内涵和历史作用的理解越来越具体、丰富;由从历史中寻找财产权根据转变为要求社会人权的全面恢复;从建构理性伦理共同体到建立人与人直接联系的社会共同体;为转向政治经济学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98.
财产权、自由与人格权--对民法典制定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财产权、自由和人格权是有内在的联系的.自由可分为政治国家上的自由与市民社会的自由,但无论是哪种自由,财产权都是其存在的基础和有力的保障.自由是人格的核心内容.人格权中的很多具体人格权,实际就是以自由为内容的.一般人格权其实就是自由权在民法上的扩张.就人格权的实质和发展历史来看,人格就是人的法律地位,这种地位的核心要素是自由.一个重要的推论是,财产与人格是通过自由这一要素结合在一起的.因此民法是关于自由的法,是自治的法.考察一下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关系,财产权与自由的关系,我们将会发现,将人法与财产法置于民法典中的位置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没有太大的意义.因此,民法典的制定,应当考虑一些更加重要的问题,如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民法与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以及对民事习惯的调查与整理等.  相似文献   
99.
公共利益法律化及其在土地征收制度中的践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财产权社会化的核心是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以及公共利益的法律化问题.为此,学界提出了公共利益实体化和公共利益程序化两种分析路径.前者以不确定性分析理论为基础,形成了一般意义上公共利益之涵摄,后者虽然没有深究"公共利益"之实体内涵,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公共利益法律化的实施路径.在土地征收实践中,正当的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的前提.公共利益在征收制度中的法律化,其重点并非界定公共利益之范围,而是合理解决"谁来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如何体现"等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100.
财产权是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主题。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核心政治观点认为,资产阶级财产权关系不是自然的永恒的,而是历史的暂时的,因而是必然灭亡的。这一观点肇始于马克思与蒲鲁东的争论,马克思认为,蒲鲁东对资产阶级财产权的批判未能达到一种历史性的理解,结果沦为对资本主义的辩护。马克思对资产阶级财产权的历史性研究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充分展开,尽管在后来的《资本论》中,这些历史研究内容因为科学体系的需要而大大压缩,但财富和财产权问题仍然是《资本论》的理论内核,并构成马克思全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根本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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