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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各国对受贿罪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本质上都是受贿人接受了请托人以利用受贿人的权力或影响力为意图而向受贿人给付或承诺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对各种类受贿行为能否认定为受贿罪的行为方式.应该把握住类受贿行为的本质。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七)》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主体的划分看似语义"模糊",可能导致刑事司法适用困难,其实,立法者刻意为之的"模糊"正是为了满足各种司法实践的需要。将"近亲属"作为"关系密切人"的子概念,在司法实务中采用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的办法,根据个案来考察行为人与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关系"密切"的程度,可以顺利避开机械界定...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国家陆续颁发了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来规制相关受贿犯罪,以完善受贿类犯罪的法网。但一些用语和概念的不一致给理论和实践带来了理解和操作上的困难,其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关系密切人"的概念和共同受贿中的"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如何理解和认定就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从立法和语义的角度分析,这两个概念应当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为保持法律用语的协调性与体系性,应当取消"特定关系人"而统一使用"关系密切人"这一概念。司法工作人员在认定"关系密切人"时,应当以客观标准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4.
正近年来,各地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因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以及征地补偿衍生出多位"千万级村官"。自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公开村官违纪违法案件171起。其中,涉案金额超过千万的案件有12起,涉案总金额高达22亿元。目前,一场全国性整治"小官巨腐"的战役已经打响。  相似文献   
15.
报载,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教育局原局长许东受贿三百余万元,另有八百四十四万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相似文献   
16.
鞠靖  韦检 《东西南北》2011,(11):56-57
这是一个极其狡猾的贪官,利用官场潜规则,将贪污玩出了“新花样”.运作一个“领导批示”就一次性获得地产商8250万元的贿赂。还不直接把贿赂收进腰包.而是让行贿人帮其成立一个公司.再让其儿子来实际控制这家公司。这么的“苦心积虑”.  相似文献   
17.
石破 《民族论坛》2003,(2):18-19
2001年5月,河南省驻香港的窗口公司———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程三昌携巨款潜逃国外。6月19日,河南省检察院反贪局成立专案组,决定对程三昌涉嫌贪污、受贿等问题立案侦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通报。7ORUM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许可由省检察院对其刑事拘留。程三昌的出逃,在漯河这个40多万人口的内陆小城引起强烈震荡,因为程在1999年12月“下海”就职豫港公司之前,曾担任过漯河市的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等职,主政漯河长达13年,在这个城市的社会、经济等各个层面都打下了深刻烙印。漯河也是程三昌涉嫌犯罪行为的主要发生地。随…  相似文献   
18.
斡旋受贿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受贿人利用自己职务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可交换关系;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和通过行贿手段获得的不确定的、竞争性的利益;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9.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他人有求于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公务人员以交付财物为前提而实施(包括放弃)职务行为,该财物成为其所许诺的职务行为的报酬或者对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表明财物与职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的要素,仅限于利用现在的职权。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当认为"约定"贿赂属于刑法规定的"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的范畴,可以成立受贿罪。行为人在离职后借助原来的职务关系所形成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并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也没有约定贿赂,在离职后收取他人的酬谢的,既没有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也缺乏受贿罪的故意,不成立受贿罪。行为人仅仅是在工作调整后收受贿赂的行为,应当成立受贿罪。  相似文献   
20.
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委托,利用工作的机会为他人购买商品或者代为处理特定事务时,截留、侵吞他人财物的,应当如何定性,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结论截然不同,不利于法制的统一。正确的观点应当是由于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没有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所以只能构成侵占罪而非贪污罪,当然更没有成立受贿罪和诈骗罪的可能。对于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之间的关系,需要合理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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