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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88-94
我国贿赂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均不是实行行为,而是表明财物与职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的要素,相当于国外贿赂罪中的“有关其职务”,即职务关联性是成立贿赂罪的必备条件。相对于纯粹性说,信赖保护说更能合理说明感情投资等现实问题。转职者若就过去的职务行为收受财物,就难免会在将来实施职务行为时抱有获得不正当报酬的期待,而具备职务关联性;离职者若在职时没有关于贿赂的要求或者约定,则因缺乏职务关联性,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只能宣告无罪;收受作为“感情投资”的财物者,其将来实施的职务行为就有被置于贿赂的影响之下,从而损害职务行为的公正性的危险,因而具有职务关联性,应该且能够作为贿赂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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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的手段和方式等发生了许多新变化,本文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物质性利益应认定为受贿,受贿罪构成中应取消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必备要件和行贿罪构成中应取消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必备要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请托人性贿赂应认定为受贿等观点,建议立法机关对刑法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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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犯是一类犯罪,并非指一类犯罪人.在对传统身份犯的概念进行评析后提出,作为一类犯罪的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实施犯罪的行为者在行为时所具有的刑法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身份犯具有类罪特征、主体特征和法律特征三个基本特征.根据身份犯的概念和特征,将身份犯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职罪进行了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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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补的一个罪名。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收入且差额巨大(30万元以上),而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以非法所得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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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妮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6,27(5):94-97,104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自古就存在,我国各朝代都规定其最高法定刑是死刑,然而这种现象并未因为刑罚的严酷而减少,而现在各国刑法都普遍走向轻缓化,并开始逐步废除死刑。然而,我国的贪污贿赂现象却与日俱增,对此问题本文拟从贪污贿赂罪中死刑的有关立法沿革及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有关贪污贿赂罪死刑立法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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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大多数是一致的,但也有一些差别。应通过扩大贿赂的范围、取消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将许诺给予和提议给予贿赂的行为分则化,将受贿罪主体改为国家公职人员、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设立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修改完善间接受贿罪、从立法上取消介绍贿赂罪、完善贿赂罪的定罪标准和刑事责任等,以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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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一词此前从未见诸于中国的法律条文,仅以党的政策、政府文件方式存在于实践中。2005年,由中纪委牵头,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在内的18个部委成立了“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拉开了中国反商业贿赂犯罪的序幕。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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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贿赂罪的刑罚配置,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大体上承继1979年刑法及其后的补充、修改规定合理内核的基础上作出了重大调整,从而确立了贪污贿赂罪刑罚的基本框架。但由于时代、国情等因素的影响,现行刑法在贪污贿赂罪的刑罚配置上,纵向联系有余,横向联系明显不足。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调整,有一定的功效,但争而未决的问题仍然不少。针对贪污贿赂罪法定刑配置上的缺陷,宜从定罪量刑的标准、刑种、法定刑的幅度、个罪罪与刑之间的衔接等方面予以调整,以形成一个宽严适中、衔接紧凑、层次分明、各刑种配置协调的合理化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