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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当前社会中常发的且日益严重的一种犯罪现象.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从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逃逸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仅可能持过失,还可能持故意(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科学的立法不应将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态度规定在同一个过失犯罪的条款之中,且适用同一法定刑,因此,立法应加以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32.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逸现场的现象有增无减,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我国刑法典目前将逃逸行为依附于交通肇事罪,只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情节,不利于对这种行为的抑制和打击。逃逸行为与肇事行为相比,有自己独立的罪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独立犯罪的本质特征,理应对其进行独立的刑法评价。我国刑法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使逃逸行为脱离交通肇事罪,实现独立犯罪化。 相似文献
33.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处罚情节的规定比较简单,而现实中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非常复杂,从而导致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大量的分歧。作者以刑法理论为指导,对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和法律性质以及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等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34.
只有科学地把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内涵,才能对行为人正确定罪量刑。“逃逸”行为应定义为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能履行而不履行救助伤者的义务的行为,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保护现场、不报警以及逃避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同时,应从主观特征和客观特征两方面进一步把握“逃逸”行为。 相似文献
35.
周玉文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2):4-6,19
交通肇事犯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司法解释关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人责任大小决定交通肇事罪有无及轻重的规定不合理;交通肇事后不逃逸,按不同情况也可以认定自首;“其他恶劣情节”既应当包括客观方面的实际损害,也应当包括主观恶性。 相似文献
36.
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院出台的有关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的《解释》与我国刑法规定以及主流的共同犯罪理论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歧和对立。可以将交通肇事分为既指使违章驾驶交通肇事后又指使逃逸情况、单纯指使违章驾驶交通肇事情况以及单纯指使逃逸三种情况进行分析,并就三种不同情况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与分析,提出不同的解决办法。应当增设肇事后逃逸罪,对最高院的相关《解释》的不和谐部分进行适当的删除修订,引入驾驶者理念。 相似文献
37.
对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中人的理解宜作限制解释;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而不能是故意;肇事者在逃逸时如果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38.
交通肇事逃逸后被害人又遭其他车辆碰口,在不能确定被害人死亡是由第一次碰撞还是由其后车辆再次碰撞造成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第一碰撞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9.
“小悦悦事件”促使国人重新审视“搀扶跌倒老人被‘讹诈’”的社会后果。路人的见死不救行为普遍存在,但惩罚见死不救将造成自发的救助行为的过度供给。偏离最佳供需均衡点。仅凭借奖金激励,无法增加见义勇为的数量,重奖见义勇为还将引发道德风险,但适度高于救助者损失的奖金,可以实现财富再分配。动用刑罚惩罚讹诈者会造成激励不相容,而讹诈者的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决定了对其行政处罚并不可取,遏制讹诈的可行措施是,让讹诈者赔偿救助者因讹诈受到的损失。将‘逃逸’作为对肇事者惩罚的加重情节,可以抑制肇事逃逸。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好人”免责立法不具备适用条件。狂热的立法期待,使得“愤怒”与“狂欢”思维代替了论证和分析。 相似文献
40.
也谈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亚军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2):48-52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立法意蕴应考察不同的情形具体进行分析。如果仅是交通肇事单纯逃逸而致人死亡,即使行为入存在故意的心理态度,根据危险升高理论应该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第三量刑档次,而非构成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以免扩张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