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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尸体检验,可以帮助确认案件性质,确定死亡原因,为追究肇事逃逸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量刑依据,帮助确定嫌疑肇事车辆。该文根据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法律规定,结合文献资料,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尸体检验的重点内容进行归纳总结。  相似文献   
92.
目前刑法学界和刑事司法实践中都将“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两种加重情节处理.然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独立的犯罪构成,首先它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社会交通管理秩序,也包括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在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积极逃离现场的行为,犯罪的主体范围更大、主观恶性更为严重.因此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为一个单独的罪名既符合刑法理论又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93.
土司的存在有赖于控制境内土民的同时能逃离境外国家的控制,土司化就指的是土司维持这种"内控外逃"的动态过程。武陵山区容美土司的土司化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了被外人视为原始低等的食物系统来维持的。这种食物系统通过采食和定居式游耕等食物生产方式以及食物制作和餐食结构上的特有习俗,来消解稻麦的主粮地位,树立与平原国家保持距离的边界符号、消除余粮积累,通过"游耕—游治"模式来维持流动性,以达到"内控外逃"的效果。  相似文献   
94.
《拉帕西尼的女儿》是霍桑久负盛名的一篇小说.“逃逸法”是基于德勒兹哲学概念“逃逸线”的文学批评方法,包括块茎、辖域化、脸面性和无器官身体.根据德勒兹哲学视阈下的逃逸法解读可以看出,以当时医药实验领域无序失控的竞争为基础的块茎引发了消极的解辖域化.随之,以经济利益驱动为特征的脸面性机器的作用形成了以顺应疗法和对抗疗法为标志的两个利益集团——两张“脸”.它们之间竞争的加剧使核心脸员成为恶化的无器官身体,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相似文献   
95.
文章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是对刑法典关于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的修改 ,这种修改导致对某些交通肇事犯罪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违法的司法解释 ,文章同时认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 (间接故意 )杀人两种情况 ,明知他人受伤而逃逸导致的“死亡”结果不能作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要求的结果。这些认识对正确适用刑法典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96.
刑法第133条实际上规定了交通肇事和逃逸两种性质的行为,两者在主观罪过、客观行为、法定刑配置及侵犯客体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尽管逃逸以交通肇事为事实前提,但把逃逸当作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不适当的。故不宜统一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另定“肇事后逃逸罪”,构成该罪不以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该罪的实质在于不履行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   
97.
喻红粉 《南都学坛》2004,24(2):100-102
交通肇事犯罪的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犯罪的一个量刑情节 ,而非定罪情节。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定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我国刑法尚未确定过失共同犯罪的情况下 ,不宜认定交通肇事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98.
《领导决策信息》2008,(13):10-10
作为推动中国制造走向世界的生力军,我国的中小企业目前由于原材料涨价、劳动力成本提高、国外消费市场疲软、土地价格飞涨、人民币升值等难题正陷入一场危机。3月27日和29日,CCTV  相似文献   
99.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含义以及相关的认定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然而由于该解释本身就存在缺陷,学者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也存在着极大的争议,使得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司法处理极不统一。本文结合具体的实际案情,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概念、性质和构成要素作出明确的分析,以明确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具体认定。  相似文献   
100.
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实质和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忽略了逃逸的实质,明显不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原理。笔者认为应将其理解为"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明知被害人重伤却未履行救助义务,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将行为人逃逸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纳为该罪的结果加重犯,在理论和实践上较容易防止不适当的出入人罪,是比较适宜的做法。作为补充,我国应在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法》之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行为人的民事和行政责任,以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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