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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声明     
本刊已许可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在中国知网及其系列数据库产品中以数字化方式复制、汇编、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本刊全文。作者向本刊提交文章发表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刊上述声明。  相似文献   
12.
公关要闻     
奥美否认为家乐福提供危机公关服务相信大家近日听说了不少有关家乐福雇用奧美处理公关危机的传闻,针对这一传闻,奥美公共关系国际集团(中国)发表正式声明向大家澄清:奥美公关(中国)目前并没有而且不曾为家乐福在中国提供危机公关服务。奥美进入中国以来一直致力于引入国际经验和标准,培训本地团队,为在中国运营的国内外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助力国内外客户在  相似文献   
13.
日本学者在研究日本汉字音、汉语声调时, 非常重视佛教“声明”中“节博士”资料,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利用“节博士”资料构拟声调调值的理论与方法。因此, 在突出赖惟勤、金田一春彦等学者学术贡献的同时, 强调这些理论、方法对中国学者的借鉴作用以及总结考订得失,进一步开拓学术空间具有重要的学术理论意义与实际应用价值。  相似文献   
1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第1款规定了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任择性例外。一国可作出声明,对某些类型的争端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对于南海争端,菲有意设计主张的争端类型,试图限制性解释中国的任择性例外声明。任择性例外应以自然方式并结合上下文及条约宗旨、目的,充分、全面考虑当时的所有情况,并以与声明方所追求的效果相一致的方式来解释。菲的请求分别属于中国任择性例外声明中的"历史性权利"、"海洋划界"及必然涉及领土主权归属问题的"混合型"争端,均不应适用强制程序。  相似文献   
15.
稿约声明     
一、本刊接受的稿件必须是本人(和合作者)独立完成之原创性作品,没有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无任何违法、违纪和违反学术道德的内容。否则,文责自负。  相似文献   
16.
《求是学刊》2017,(4):77-84
《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第22条创设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制度,用以替代现行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但就目前的制度设计方案和试点实践情况来看,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的法律属性定位的准确性和妥当性有待再商榷,相应的规范性要求有待再讨论。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是企业就其所生产的产品的质量符合其所执行的产品标准而公开作出的书面的承诺性声明,本质上为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起到产品质量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的明示担保作用。从企业经营自主权、企业自我规制和企业产品标准作品属性的视角分析,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的法律定性在一般情况下应为权利而非义务;自我声明的途径应具有可选择性。  相似文献   
17.
随着绿色需求对商品经济的渗透,环境友好产品、服务或实践的声明愈加普遍。不乏企业作出虚假或误导性的绿色声明即实施“漂绿”(greenwashing)。“漂绿”对竞争者、消费者和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亟需法律规制。根据“漂绿”的界定及对美国竞争法规制“漂绿”案例的分析可证明竞争法规制较为有效。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和“漂绿”最为关联,但因条文的局限,不能完全有效规制“漂绿”,应作修改:明确“漂绿”的标准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概念;允许利益受侵害的消费者作为诉讼主体;增加一般条款和规制“漂绿”的条款;加强“漂绿”企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8.
公有领域资源是衍生新知识、新作品的原材料,是科学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石。但在信息商品化过程中,错误的或欺诈性的版权声明、侵权警告、诉讼威胁、合同及技术措施等不断圈占、侵害公有领域,使本可以为公众免费使用的信息不断地被私有化、被监管、被加密和被限制,挤压了公众对公有领域享有的自由获取和使用权,消解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究其根源,在于我国立法没有确认公众基于公有领域享有的权利,未确认侵害公有领域行为的违法性,更未明确侵害公有领域的法律责任,最终并不惩罚侵害公有领域者以救济和保护公有领域。为了公有领域的可持续性发展,应加强对公有领域的理论研究,并通过立法明确公有领域概念及公众基于公有领域的权利,明确侵害公有领域行为的非法性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为公众基于公有领域享有的权利提供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9.
亲爱的职工同志们:首先,我们对个别同志于饥肠辘辘之时却不幸地在饭菜里发现了蚊蝇一事深表同情,也真切地希望这类雪上加霜的事情不再重演。我们之所以不能够表示歉意,是因为它与炊事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毫无关系,因而与食堂本身也不发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我们不能接受有些同志对我们的喋喋不休的指责。  相似文献   
20.
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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