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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围绕官制改革中行政裁判院的筹设,保守派与改革派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形成三种观点:一是主张设行政裁判院,改组都察院;一是保留都察院,无需再设行政裁判院;还有一种观点,既增设行政裁判院,又保留都察院,此观点为统治阶级所采纳,并最终促成我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草案,即《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的形成。但由于清末专制集权的特定环境,决定了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产生的零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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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
有明一代,都察院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督、考校官员以《大明律》为中心的法律知识方面职责明确。由于《大明律》在明代缺乏标准官方注释,这一职责的落实存在相当的困难。至少从正德末年开始,可以较为清楚地看到都察院及其派出机构在以《大明律》注释为中心的官方法律知识的形成和流通中扮演日渐重要的角色。通过对当时流行的《大明律》私家注释进行评估、选择、整合、重刊,都察院及其派出机构逐渐实现了对官方法律知识的规范化、稳定化,甚至统一化。对百官法律知识进行监督、考校的同时,都察院成为明代官方法律知识的创造者和传播者,成为官方法律知识的核心控制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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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阿明 《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9(3):76-80
明史学界对于《明史·职官志》记载的明代都察院更置于洪武十五年的说法,深信不疑。事实上,明清史籍关于明代都察院的更置时间,至少存在洪武十三年、十四年、十五年三种说法。对于洪武十三年说,由于文献存在明显的记载错误,不足为据。在洪武十四年和洪武十五年两种说法之中,运用反证法,考证明代都察院应该是更置于洪武十四年,而非洪武十五年,都察院时最高长官为监察都御史,而不是监察御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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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考察清代监察制度问题,论述了清代监察制度与中央集权的关系,分析其制度的得失,以揭示其制度演变的规律性,总结其经验教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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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庆新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85-91
明代书目著录章回小说《水浒传》时,或归于“野史”“传记”,或入“子杂”类,这与《水浒传》本名《京本忠义传》及其早期刊本系统题署含有“忠义”二字,有很大关系。在《水浒传》早期传播过程中,较早的一批谈论者是李开先之类的文坛名流,时人往往将《水浒传》比附于“史书”,认为《水浒传》所记多有所本。这种以为《水浒传》是史书的看法并非仅是当时民间的意见,而含有一定程度的官方意志。与《三国志通俗演义》一样,《水浒传》早期流传经历了社会上层向下层民间传播的过程。明代统治者从宣传“忠义”维护统治的需求出发,在都察院刊刻前曾对《水浒传》进行过“政审”。“忠义”思想成为《水浒传》早期传播过程中官方的主导意志,这就保证《水浒传》得以有效传播开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