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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水上交通事故80%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本文通过深入分析船舶驾驶通常行为的不良习惯,提出船员应如何规范操作谨慎驾驶,避免不良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消除人为的不良因素,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水上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444.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108-112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133条之一增设了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业务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品的危险驾驶行为之后,又在第2款规定了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刑法第133条第2款在性质上属于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因此,尽管本款明确规定适用于第1款第3、4项,但是,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第1、2项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仍然应当根据第1、2项处罚。车辆管理人在客观的违法行为上,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还可能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在主观上,车辆管理人的主观责任应当根据危险驾驶罪本身的主观责任确定,鉴于危险驾驶罪系对抽象危险结果的过失犯罪,因此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负过失的责任。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驾驶人之间的关系上,存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驾驶人之间构成共犯关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分别成立教唆犯、(共谋)共同正犯、帮助犯的情况,以及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构成单独犯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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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其条文规定粗疏简陋,具有局限性,付诸司法适用将遭遇困境: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范围过于狭窄;条文未能科学表述危险驾驶行为的"危险性"犯罪本质;对危险驾驶行为规制深度不够,危险驾驶行为肇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同罪异判难题未解.借鉴英国和日本具有代表性的危险驾驶犯罪立法,刑法应当把握危险驾驶行为的"危险性"本质,统摄高度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兼顾危险驾驶行为和肇事后果,设立周密完善的危险驾驶罪,以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促进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447.
陈丹艺墨 《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11-13
我国公路交通基础建设公路里程直追美国,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二位。汽车制造业处于高速发展期,汽车拥有量居世界第二位。同时带来了各种危险驾驶行为,毒驾行为引发的危害后果对公共安全秩序及法益的保护,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从毒驾的社会危害性;毒驾引发严重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分析,将毒驾入刑有利于遏止毒驾的即遂状态由抽象危险犯向实际结果犯转变。可以有效地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打击毒品犯罪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将毒驾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危险驾驶罪处罚,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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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华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9):29-30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存在中止的犯罪形态,其危险不仅在于驾驶行为本身危险,更在于危险驾驶行为带来的侵害法益的危险。从法理上正确认识危险驾驶行为,是准确适用该罪、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实现刑事司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一致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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