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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自动驾驶汽车为保护车内乘客,在躲避不及时对生命紧急避险并造成路边无辜第三者死亡的严重后果之情形,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且不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不能排除该行为的违法性。自动驾驶汽车属于强人工智能,其行为方式本质上是将设计者编写的程序转换为现实行为,不具有主观意志与道德色彩,也无法自主做出行为,故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设计者与生产商明知可能会发生此情形而仍设计该程序并生产该自动驾驶汽车,主观上对结果至少存在间接故意,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主体。该情形之下的消费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将其责任阻却。 相似文献
482.
疲劳驾驶是交通肇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对安全行车构成极大威胁.因此,必须充分认识疲劳驾驶的种种危害,找到疲劳驾驶的各方面原因,加强防范意识,切实采用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安全行车. 相似文献
483.
虽然长期在美国工作生活,我在中国有很多朋友.每次回国来,朋友们都热情款待,大家在一起吃饭聊天,喝点酒是少不了的.我虽无酒量,但杯子一举,顿觉心情舒畅,一杯下肚,颇感友情加深. 相似文献
484.
485.
袁佩君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30-40
计算机技术的革新催生了人工智能的发展,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的阶段性成果,一方面体现了当下大数据算法的迭代升级,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新型社会风险防控的难题。车辆犯罪主体地位的争议、传统过失犯理论的归责空白、智能驾驶系统的“算法黑箱”等都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提出挑战。作为学理回应的“机器人刑法”虽兼具想象力和浪漫主义,却无法解决弱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而归责模式下新旧过失论难以摆脱结果预见可能性的逻辑局限,在解决智能系统“算法黑箱”时力不从心,客观归责理论和智能因果关系的提出恰当弥补了前述归责的不足,更加适合未来智能社会的风险应对。在自动驾驶汽车关联主体的责任承担上,应以防控风险兼顾科技创新为出发点,根据角色分工、注意义务的不同分别对自动驾驶汽车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进行责任分配和罪名认定。 相似文献
486.
邹子铭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1):48-56
包括自动驾驶技术在内的人工智能为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又给刑法理论造成前所未有的冲击。中国现有刑法体系无法实现因自动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归责,尤其是如何厘清处于附条件自动驾驶情况下驾驶人过失和系统故障的过错分配与责任归属。至少在目前而言,刑法理论没有必要创设人工智能罪刑体系。纾解自动驾驶事故归责困境的路径为恪守信赖原则以限缩驾驶人注意义务,在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视角下缓和过于严苛的研发者责任,以及过失竞合责任承担形成研发者为主、平均分配为例外的原则。 相似文献
487.
田全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1(6):66-70
最近成都市发生的一起醉酒驾车导致的交通肇事案,引发了人们对酒后驾车、尤其是醉酒驾车如何处罚和适用法律展开了激烈争论。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醉酒驾车的现行规定的不足,借鉴国外相关国家在此方面的经验和法律规定,从我国刑法有关犯罪构成的理论方面入手,分析了醉酒驾车的法律责任。事实上,醉酒驾车本质上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但需要立法机关对此做出相应的立法解释或修改,以完善该罪名合理的处罚幅度,便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行和操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遏制日益频发的醉酒驾车事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488.
489.
“酒驾”入罪法理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普定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2):43-47
由醉酒驾驶引发的系列恶性交通事故震惊了全社会,强大的民意和社会舆论是醉酒驾驶刑法规范的立法契机。用刑法调整酒后驾驶机动车尤其是醉驾行为是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消除社会的恐慌心理的最佳途径。治理醉酒驾驶犯罪国外有丰富的经验和完备的立法,可资我国借鉴。探究醉酒驾驶刑法规制的依据十分必要,这种法学原理的分析将为立法机关正在进行的规范酒驾犯罪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