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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602.
判决离婚制度的法律变迁过程就是个人价值的生成、确认与成长过程,是人性得到逐步解放、婚姻质量乃至生命质量不断提高的过程,是婚姻关系中国家本位、社会本位、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的演变过程。破裂主义的立法原则是当今多数国家判决离婚立法中的趋向或做法。在我国的婚姻法修改中,应以提高婚姻质量而不单纯以稳定婚姻关系为价值取向进行破裂主义的判决离婚制度的规范设定 相似文献
603.
4名农民工在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因讨要加班费被公司开除,2007年7月4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分别支付原告袁先生等4人加班工资3,400余元;还同时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850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50元。 相似文献
604.
605.
杨华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2):192-197
调查中,农村管理经验老道的老支书说,农村的调解工作不像城里需要法律,调解最大的技术就是举例说明.例子举多了、举到位了,纠纷自然就解决了.这里的"举例子"与西方法律判决中的有案可循不一样,后者是依照法律进行逻辑推理中的案例.农村调解工作中的举例子则完全是一种形象思维,通过例证的绘声绘色达到感染当事人的目的,使调解工作向着有利于和解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606.
《民法典》除以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和经济生活为要件,还包含程序要素。“程序构成要件→实体权利配置”的规范构造既呈现于《民事诉讼法》,也出现在《民法典》中。《民法典》第229条是实体/程序交错的典型例证。无论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还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均体现出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国家公权力对物权秩序的介入,对此应坚持谦抑性原则。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之标准时应充分考虑补偿到位。法律文书范围的厘清亦应贯彻谦抑性,即在法律文书的三大类别与三个层次的体系定位后,将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限定为形成性文书。在“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请求人民法院分割”等形成诉权典型表述的基础上,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应考虑公示公信原则和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实体内核,参酌虚假诉讼之程序规制,坚持以法院形成判决为原则,避免虚假诉讼/仲裁对民事法律关系造成不可逆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607.
“通过司法判决塑造公众法治观念”命题有其内在的逻辑理路。“法律文化的内部结构冲突”和“法治观念社会化的事业未竟”是命题得以提出的背景和问题意识;个案判决塑造的特殊性是命题得以成立的逻辑前提;文化性意义的影响、法律与社会沟通的中介、司法判决的公共产品属性以及未来理性生活的安排是命题自身发挥作用的内在机理;价值释放模式、案例指导模式以及反面型塑模式是命题得以开展的基本模式。但是此命题的开展依然面临困境,需要从多种路径加以消解。 相似文献
608.
法院作为巩固基层政权、维护社会安定的前沿阵地,理应承担更高的治理之责。然而近年来,基层法院出台大量应景式措施,出现解纷功能异化、资源分配不均、角色定位模糊的问题。究其原因,除了制度规则供应不足、考核机制固化、司法的谦抑性等多方面的制约,根源仍在于基层法院在治理格局中的职能定位不清。在回应型司法的语境下,为破解当前困境,应从司法谦抑和司法能动的关系出发,以个案裁判为基本引领,确认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应然定位是司法裁判。基层法院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应遵循适度性、适时性和适格性的原则。基层法院应从源头预防、类案引领、诉内防治、风险管控四个维度打造“判决导向型”的协同化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609.
彭熙海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7(2):70-75
虽然连带责任制度对权利人利益保护的独特优势应得到彰显,但法院在司法裁判时却不能无视实体与程序的差别而一味地满足权利人的诉求,甚至只应权利人的请求而做出裁判,否则会导致程序的虚无,使法院失去其独立性,沦为权利人的司法工具,也使未经裁判不得令其承担责任的责任人失去法律的保护。理性的做法是,针对个性化的权利应注重个性化的司法裁判。在民事连带责任案件的判决中,应合理寻找权利人的权利保护与责任人的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点。在诉讼形式上采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形式,各责任人均需参加诉讼的基础上,统一作出对各责任人或为胜诉或为败诉的判决,同时应对各责任人的责任份额作出明确划分。如此既能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多余之诉的发生,又能使所有诉讼参与人尽快退出诉讼,从而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