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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以外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尹小荣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6(1):146-149
我国近年来对离婚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无过错配偶方的请求权上,文章通过对重婚、事实婚姻、非法同居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概念的辨析,指出了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前三种关系中的第三人保护不足,并对如何保护该关系中第三人的财产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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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爱辉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7(3):221-224
重婚罪与非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而事实重婚的情形又往往为症结的所在,本文主要针对事实重婚的情形,运用我国民法关于事实婚姻的相关理论分析事实婚姻与重婚的关系,并将民法中的重婚与刑法中的重婚作比较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刑法中的重婚行为的认定要以民法中的重婚的界定为基础,并要考虑其自身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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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出台后,关于是否应立法处罚介入婚姻家庭关系的第三者问题引起了众多的争议。立法惩罚第三者,究竟是历史的倒退还是法律理性的选择呢?本文从民法的公平价值理念和婚姻法的立法主旨角度出发,分析认为第三者介入合法婚姻家庭关系,实质上是对无过错配偶的配偶身份权益的粗暴侵犯,理应追究其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对于实践中第三者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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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辉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0(6):73-77
重婚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为当然无效的重婚,无须由法院宣告无效;而法律上的重婚须经法院宣告才能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发生婚姻效力。前婚的有效终止是法律上的重婚无效宣告的阻却事由,这种终止除了离婚、被宣告无效以及被撤销,还应包括配偶一方的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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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丽红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19(5):92-98
重婚是一项刑事罪行,同时也是侵犯他人合法婚姻的民事侵权行为,重婚人不能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益。因此,法律应明确对重婚人因重婚行为而发生的赠与权利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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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是婚姻法的重要制度,甚至可以说它是婚姻法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制度。婚姻登记制度应服从一夫一妻制度,当登记制度与一夫一妻制度发生冲突的时候.宁可牺牲登记制度也应维护一夫一妻制度。婚姻的效力与重婚的构成要件无关,违反“任何人不得有两个或更多配偶”的规则.就是重婚。我国现有婚姻法过分强调登记,否认非婚同居的违法性,背离了一夫一妻制度的精神.其危害将可能导致否定整个婚姻制度存在的价值,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危害后果。不容否认,一夫一妻被架空是婚姻法面临的最大危机之一,而坚持一夫一妻、禁止各种形式的重婚是婚姻法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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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媛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21(1):43-45,48
事实上的重婚是指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实上的重婚行为不应以重婚罪论处,这是由犯罪构成、刑法的效用、司法实践状况等因素决定的。对事实重婚的处理,除运用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外,更应侧重于民事制裁,对受害方给予更多的物质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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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择从"阁楼上的疯女人"伯莎·梅森切入话题的真正目的不是要对此人进行专门评说,而是要通过这个写实性而非象征性的人物与罗切斯特、简·爱所建构的三角关系对<简·爱>进行重新解读,力图使分析更加贴近文本底蕴的实际. 相似文献
19.
朱卫东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4,4(2):52-56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了重婚罪,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对"有配偶"应理解为不仅包括法律上的配偶,也包括事实上的配偶,即欠缺形式要件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中的事实丈夫和妻子.事实婚姻是是我国特有的法律概念,基于从我国的实情出发,前婚是法律婚,后婚是事实婚的自然构成重婚罪;前婚是事实婚,后婚是法律婚或事实婚的也构成重婚罪.在认定重婚罪时,要正确把握重婚罪的罪与非罪,才能在既有规范的限度内,更有效地保护婚姻关系.对重婚案件的审理中应注意审判管辖问题、职能管辖问题和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重婚者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因重婚行为而产生的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谁在向一夫一妻制度叫板。《刑法》对制裁包“二奶”之类现象存在法律盲点。《婚姻法》修改。重婚纳妾成焦点。妻妾成群、养情人不是社会进步、只会导致家庭解体、社会不稳定,甚至会诱发腐败。广东省出台的惩治包“二奶”现象的《意见》引起纷争。《婚姻法》的修改要坚持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