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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预审程序根源于英国.英国预审程序的产生和发展与大陪审团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大陪审团被废除后,治安法官成为唯一负责预审的主体.预审程序在英国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英国预审程序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权力主体主要是非专业法官;适用范围主要是可诉罪;控辩双方中请或法官依职权均可以启动预审程序;有书面预审和言词预审两种方式;审查内容主要是控方证据;预审可以开庭或不开庭的程序进行;预审终结应当作出是否交付审判的裁定;控方对裁定不服可申请救济而辩方无权申请救济.英国由治安法官负责预审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尽管我国不宜引进,但其预审程序改革对提高诉讼效率的追求以及通过预审提高重罪案件的起诉质量则值得借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在充分考察借鉴有关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建构科学合理的预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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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法对实施或者意图实施重罪发生死亡结果的以谋杀罪论之。为防止过度使用,以"固有危险"对法定重罪进行实质限定,以"可预见性规则""自然而可能的结果""近因说"等严格限定重罪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与重罪谋杀罪存在众多相似之处,同样面临着刑罚过重与处罚范围过宽问题。这使得两者具有许多可借鉴之处:以具有引起加重结果的固有危险破解基本行为之法定形式界限;以可预见性规则与合乎自然规律严格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因果关系;以罪过、因果关系、加重结果系违反刑法规范之结果限定非犯罪人造成死亡结果成立结果加重犯之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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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存在诸多标准,其中案由和案件的轻重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两个标准。无论采取何种标准,都应当在把握刑事和解的适用基础这一根本问题的前提下,考察对具体案件是否具有适用刑事和解的可能性。以案由为标准可以排除对某些类型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可能性,而案件的轻重不应当成为排除刑事和解适用于重罪案件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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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隹文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3):46-51
罪刑法定主义在中国古代刑法中的缺位使得罪刑关系极其不稳定,致使古代刑法仅仅具有工具性价值而没有独立价值。罪刑法定主义的阙如导致重视刑罚种类、实施方式和效果,轻视定罪在刑法中的作用。由于古代刑法的身份性使其容易受到宗法、伦理等法外因素左右,导致不稳定的罪刑关系。罪刑关系呈现出较为独特的构造,报应观和礼法思想同时影响着刑罚权的行使,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共存关系,而是在共存的同时存在对抗和博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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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重罪轻判常引发众议。他们靠的是什么门路,钻的是什么漏洞?当这些被一一揭开时,防范官员轻判的新司法解释也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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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达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23,(2):139-161
检察机关作为侦查质量的评价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者、司法资源的调控者、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者,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中承担主导责任。受合法性义务和客观性义务制约,检察机关应当恪守客观中立的立场,进一步强化履职能力,加强与辩护人的沟通协商,提高量刑建议水平,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运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