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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罚金刑是我国重要的刑事制裁措施之一,但目前刑事判决中罚金刑裁量存在畸轻现象。这一现象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影响了刑罚目的实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罚金刑畸轻现象的产生具有多种原因,包括刑幅上限低、裁量范围大、标准不明确、类案供给有限和执行困难等。为解决此问题,应当通过调整罚金刑上限、谨慎对待无限额罚金制扩张、参考倍比罚金制方法、发布类案指导、评估被告人支付能力、提升执结率等方式,实现科学化裁量。 相似文献
602.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对"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但二者的关系并没有因此而得以明确界定;职权主导模式没有为真正的量刑协商创造基本条件;缺乏程序保障和物质保障,值班律师的作用实效仍然有所欠缺;法院检察院对"量刑权"存在认识分歧,缺乏统一量刑指导意见,造成量刑建议与宣告刑的差异化,在形式... 相似文献
603.
为确保量刑均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由于《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未明确基准刑内涵,基准刑裁量规则缺乏明确性、可操作性,故意杀人罪量刑存在失衡现象.为弥补此缺憾,在厘清故意杀人罪基准刑内涵基础上,以重庆市132个案例为分析样本,对司法案例中量刑结果与基准刑裁量情节相关关系进行实证分析,揭示其中规律,进而构建故意杀人罪基准刑裁量模型. 相似文献
604.
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司法应用,在有效地解决“案多人少”“同案不同判”等难题的同时,也在技术化路径上推动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进程。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人工智能辅助量刑面临着司法裁判的暗箱决策风险、算法歧视风险以及量刑结果的可解释性风险。这无疑对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司法适用提出了挑战。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司法适用,推进“智慧法院”深入改革,应当在现行法治体系的基础之上,充分尊重人工智能的技术特征,采取“概括式+肯定式和否定式列举”结合的模式来设定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合理使用范围;建立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问责制度,将责任机制与行业准入制度相挂钩;建立法官提示制度、量刑方式选择制度、被告人技术异议回应与抗辩制度等被告人数字权利保护制度,进而实现司法智能化与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平衡发展。 相似文献
605.
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围绕如何处理检察机关求刑权和人民法院裁判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主导权问题,相关争议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学理模式:“居中裁判”模式、“检法冲突”模式、“自动售货机”模式、“复读机”模式。随着司法大数据的不断公开和人工智能技术的优化发展,类案检索在提高检察官量刑建议精准性和认同度、规范法官在量刑中的法律推理和心证公开、增强新型案件量刑裁判的可接受性上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当前,对类案检索的功能设定日渐出现了“技术理想主义观”和“现实主义论”的分歧。基于上,建议:进一步明确审判者司法理性的核心地位和类案检索及相关数字化技术的辅助功能;完善量刑类案中案例相似度计算模型和革新数据口径及其检索条件;制定量刑类案数据采集、运用质量控制与评价体系;基于刑事法一体化,围绕实体要件、法定程序要件、证据运用要件、刑事政策要件等加强类案的系统化建设。 相似文献
606.
刑法谦抑性原则是指导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准则。目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混淆刑法谦抑性原则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当引用刑法谦抑性原则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以及盲目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处罚等误区。为纠正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司法适用误区,需要准确厘清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本内涵,且应谨慎运用刑法谦抑性原则进行释法说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谦抑性原则时,须秉持以实定法为中心、穷尽规则方可适用的基本立场,遵循层级性思考和具体化判断的基本逻辑,从而解决原则性规定介入法条解释时解释结论不确定的问题,避免因对个案正义的追寻而导致法体系丧失一贯性,从而维护法的权威性与安定性。 相似文献
607.
甄航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9(4):191-202
司法人工智能分为常规型人工智能与专业型人工智能,前者是将通用领域已经发展成熟的人工智能直接移植至司法领域而无需专门的算法更新,主要目的是将审判人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因而其也无法介入审判的核心内容;后者是诸如量刑辅助系统等专门为司法领域开发的介入审判实质内容的人工智能,其是司法人工智能的核心。当前司法人工智能的实践现状是常规型人工智能因其有坚实基础而卓有成效,但极为重要的专业型人工智能的开发与使用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法学研究对专业型人工智能的研发理论供给不足,具体表现为"抽象有余而具象不足",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法学专业知识与人工智能技术知识没有深度融合,即"懂技术的不懂法律,懂法律的不懂技术"。宏观层面,在智能爆炸不可预期的时空背景下,生命2.0阶段(文化阶段)或弱人工智能时代仍是当下及可预见未来所长期处于的阶段,故作为"工具"的量刑人工智能仍应定位于辅助量刑而非决定量刑,且基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价值内涵,应更进一步地定位于规范性辅助而非参考性辅助,二者的区别是智能系统给出的阶段性量刑结论对法官的约束力大小。在微观层面,智能量刑系统的算法构建应以量刑逻辑主导算法逻辑为原则,以诸如量刑基准、不法刑等具有"共性"属性的阶段性量刑为作用领域而非其能力之外的终局性量刑结论(宣告刑);此外,为防止算法黑箱、算法歧视以及相关关系代替因果关系,须做到量刑人工智能的算法公开和阶段性量刑结论的可解释性。 相似文献
608.
公益宽宥是将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从事公益活动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或者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的重要依据。悔罪表现在量刑协商中有重要的考量价值,公益宽宥将悔罪情节具体化;公益宽宥将认罪认罚实体化。在量刑协商程序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可以丰富认罪认罚制度,建议以恢复性司法重构被害人参与量刑协商和公益宽宥;将公益宽宥同时适用于有被害人犯罪与无被害人犯罪,可以解决无被害人犯罪悔罪表现趋于形式化的弊端。 相似文献
609.
史达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23,(2):139-161
检察机关作为侦查质量的评价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者、司法资源的调控者、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者,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中承担主导责任。受合法性义务和客观性义务制约,检察机关应当恪守客观中立的立场,进一步强化履职能力,加强与辩护人的沟通协商,提高量刑建议水平,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运行。 相似文献
610.
被追诉人反悔权是指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后,有权不再认罪认罚,之前达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再有效。其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防范冤假错案。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单方声明,而不是公法契约,是被追诉人反悔权的制度基础。对立法的教义学分析表明,我国规定了认罪反悔权、量刑反悔权,限制了程序反悔权。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权应当主要采取明示的方式,不能基于辩护人的辩护推定被追诉人反悔。被追诉人反悔之后应当否定认罪协商之后取得的供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