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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张晓燕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20(4):58-59
在我国的商主体制度中,一般均将企业与商主体的概念相等同,这在对企业进行整体性处分的制度设计时就存在理论上难以解决的矛盾。因而,借鉴澳门地区的立法经验,将法律中的企业法人概念从企业的概念中分离出来,将商主体(或称商业企业主)定位为自然人和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将其他企业类型定位在商客体的意义上,建立商业企业主开办企业的制度,有利于企业处分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92.
新的保险产品往往体现为格式条款的集合,由保险人为多次使用而单方事先拟定,在订立合同人,被保险人往往仅就核心给付条款拥有填空权利,对于其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安排,不存在磋商余地.然而,无论存在如何强烈理由要求公权力介入进行内容控制,契约自由原则仍为私法理论尊崇之基本原则.相较于运用民法中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概括条款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普遍的、最低限度的正义性审查,以纳入控制、特殊解释原则和内容控制作为最基本框架的格式条款效力审查制度,构成对私法自治的体系化干预,对其介入事项及程度的安排更应尽量节制,按照制度功能目的,设定严格的内容控制界限和层次清晰的法律适用体系. 相似文献
93.
我国刑法上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并不包括非法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而实践中经常发生非法滥用“宽口径授权”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此类行为因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自主权和公共安全而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非法滥用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虽然属于合理授权的范围,但如果将获取的个人信息用于牟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并且造成严重损害即属于犯罪行为.在刑法没有将此类行为直接作为犯罪行为作出规定时,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不具有可惩罚性,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可以合理地适用“以刑制罪”对“宽口径授权”情形下滥用个人信息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必须严格遵守运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94.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之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士国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3)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权益,是指主观权利,即民事主体有条件行使的权利.只有这种主观权利才能成为侵害的对象.民法贯彻的法官不得拒绝审判和遵守政策、社会公共道德原则,说明法规则并不完全限于成文法的规定.因此,不存在无法规则或者权利根据的利益.<侵权责任法>第2条广泛列举民事权利又用了"等"字的灵活规定,表明立法对受保护的权利采非限定主义,又归结为"人身、财产权益",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和民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内在的连续性.本条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 相似文献
95.
我国现有的一般人格权制度与具体人格权存在矛盾,与人格权概念存在矛盾,与人格商业利用权关系复杂。所有这些一般人格权与人格权体系的矛盾都是由于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尚停留在作为宪法价值在民法中适用的转介条款的阶段、没有实现民法制度化造成的。德国的一般人格权虽然也是对于抽象的宪法价值的实现,但是由于已经被构造为民法中的制度,因此不存在上述矛盾。由于我国的具体人格权制度已经吸收了比较法上一般人格权具体化的成果,因此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应当以此为基础予以适当限缩。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应当是对于具体人格权未予规定的意志针对其他非典型人格要素的决定自由予以保护的抽象人格权,它在人格权体系中具有补充具体人格权不足并促进形成新的具体人格权的功能。 相似文献
96.
传统文化是造就企业家精神特质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越文化熏陶下的越商,具有冒险、创新,勤俭、敬业,诚信、合作以及家庭、企业相伴等企业家精神特质。把越商企业家精神与我国明清时期盛极一时的晋商、徽商企业家精神进行比较,发现创新、勤俭、诚信等是促使晋商、徽商兴旺的重要原因;而不注重兴办实业进行资本投资以化解风险、官商结合、企业带有浓厚的家族化色彩等是导致晋商、徽商衰落的精神性原因。 相似文献
97.
从一般条款的争论着手,对比中德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所保护权益范围、侵权责任的过错和违法性要件,可知中国侵权法所设立的大小搭配的一般条款模式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过于宽泛,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发展,故在法律使用上应借鉴德国的模式作目的性限缩。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也可借鉴德国的规定。 相似文献
98.
商王朝的“婦”,是商王朝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阶层,姑且称之为“商婦”。“商婦”包括王婦、子婦、诸侯婦、大臣婦,有一些是商王的亲属。她们可作为主帅,统帅将士,参与战争,参加祭祀与占卜,参加农业活动,深得商王的关心,在商王朝起着重大作用。 相似文献
99.
青铜爵的功用、造型及其与商文化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少龙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1)
爵是中国青铜文化中的典型器物。迄今为止 ,它既是人们所习知的 ,又是人们所未知的。这种“习知”来源于爵在中国青铜文化中的崇高地位 ,而“不知”则来源于人们对爵的基本特征及用途的模糊认识。就其历史功用而言 ,爵既非日常之“饮酒器”、“滤酒器”,亦非单纯之“鬯酒器”、“煮酒器”,而是“浇酒敬神”的专用祭祀礼器 (某一特定历史时期兼有“温煮鬯酒”的功能 )。而从器形特征上看 ,在商代酒器的基本组合 (爵、觚、 )中 ,爵、二器均作明显的“象雀之形”,应为商代人图腾之象征。商人以带有图腾造型的青铜重器——爵、等来祭祖敬神 ,并使之成为祭祀礼器之经典组合 ;这一状况的产生 ,并非偶然所致 ,而是商人图腾观念之于物质文化上的绝好反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