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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312.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对于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和延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该规则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其适用对象的规定)过于简单,亟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应当适用于动产租赁和住房租赁,但不得适用于商事租赁。住房租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不以登记为要件,但应以交付为要件。 相似文献
313.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是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该条过度倾斜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对租赁物新的所有权人不公平,不利于建立安全便捷的交易环境.应当以租赁物新的所有权人的恶意为兜底条款,区分中短期租赁与长期租赁,分别补充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314.
315.
古巴比伦时期,土地买卖活动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私人经济活动.由于原始材料的缺乏和古代语言文字的障碍,国内学术界对古巴比伦时期土地买卖的研究,多年来一直没有取得大的进展.对于土地买卖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土地面积、价格等也一直模糊不清.作者根据最近发表的土地买卖楔形文字泥板契约,对土地买卖契约的基本模式、土地面积、土地价格、交易双方的身份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316.
刘智鹏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4):135-139
屯门是香港历史最悠久的一处地方,在唐代到清代香港古代史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过去有学者主张古代屯门所指乃今日深圳的南头,并非香港的屯门。其实细考历史文献,证之于有关地域的地理特征,可以确证古代的屯门即今日香港的屯门。 相似文献
317.
该文对甘肃省秦安县陇城镇六件新见契约文书进行了整理.这批契文的成文时间集中于清中期,跨越乾隆、嘉庆、道光三朝,均为田地、房产买卖契约.这些契文对交易产业的来源、出售原因,土地、房产买卖中的宗法关系等交易要素都有所反映.同时,从契文中看,在清代秦安县的田地、房产交易中还存在买方向卖方支付画字钱、舍业钱等礼银,以及双方利用... 相似文献
318.
319.
区块链智能合约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模式出现,对传统民法制度和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物之买卖合同,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从买卖的法律结构上来看,区块链上动产或不动产买卖的交易过程中所经历的智能合约的发起、买方付款行为及密钥的自动交付,性质上分别属于要约、承诺兼履行行为及对待履行行为,各具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效力。在依托现行民法规定解决区块链上与链下物之多重买卖的法律效力问题时,应当结合对区块链智能合约行为的性质界定以及区块链上普通动产、特殊动产和不动产买卖合同在依约定转移所有权、标的物交付、付款义务履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合同成立等各项权利保护顺位标准方面所具有的特征详加分析,以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或买卖债权优先效力之归属。 相似文献
320.
朱晓喆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82-93
我国《合同法》全盘继受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至14条以四个条文补充《公约》相关规则,由此加深这一继受过程。本文对此持有疑义。第14条将种类之债特定化与价金风险转移相联系固有所据,但按照德国法给付风险与价金风险的区分,应将特定化与给付风险直接联系起来,我国将来民事立法应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第11条规定寄送买卖中出卖人须将货物托运给独立的承运人才适用《合同法》第145条而发生风险转移,从而排除出卖人因买受人请求而亲自运输的情形。该规则的条文取自于《公约》,但其理论依据却是德国法的取偿之债、赴偿之债和送交之债的区分,而按照德国法通说,出卖人亲自运输也发生风险转移。因此,第14条的合理性值得怀疑,在法律继受过程中有重新慎重考虑之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