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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4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的滞后性、不确定性及互联网金融及犯罪的复杂性,两个罪名的适用还存在很多问题.集资诈骗罪由于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解释的不确定性导致此罪认定存在客观归罪的嫌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存在“口袋罪”的嫌疑.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对于许多集资行为,只是简单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为标准来定罪,由于两罪后果相差较大,易造成同罪不同罚的情况.  相似文献   
43.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是该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区别。从客观行为表现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种重要方式。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还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集资款的具体去向、行为人的履行意愿与履行能力是否具有统一性、共犯在集资犯罪中的犯罪目的是否相同以及犯罪过程中是否发生转变。由于推定事实与案件事实可能存在差异,故应当适当限制司法推定:限制的基本理念是刑法中的谦抑原则,限制的方法是允许反证推翻已经推定的事实。  相似文献   
44.
刑事证明"二推论"认为,犯罪事实的证明是以推翻无罪推定为中心展开的,当无罪推定被推翻后,又产生一项新的推定,推定被告人没有阻却违法、阻却刑罚的事由.前一项推定的反证事实由检控方承担证明,后一项推定的反证事实由被告人承担证明.在该法理下,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客观归罪,建议<刑法>增设"(公务员)未如实申报财产罪"和"(公务员)非法占有巨额财产罪";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应当有检察官具体求刑权的应有位置;刑事自诉案件,应当践行国家垄断侦查、国家与当事人分别起诉的原则.  相似文献   
45.
李颜 《决策与信息》2010,(3):122-122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已有、侵吞的目的,并使他人财物处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下,在非法占有目的不明确的情况下,行为人长期占用他人财产且拒绝归还或者客观上对他人财产进行了非法处分,造成实际上不能归还.根据我国刑法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首先应当以〈刑法〉第224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形为依据.  相似文献   
46.
随着信用卡透支功能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的广泛使用,信用卡业务的风险也与日俱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安全,扰乱了市场金融秩序。文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分析该罪在认定过程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经银行催收仍不还"和数额认定等问题。  相似文献   
47.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内涵应根据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来确定,即该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秩序、体现动态的财产关系的合同。口头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在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行为人对取得对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等方面予以考察。  相似文献   
48.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的本质在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诈骗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欺诈,非法占有不等于不法所有。合同的效力、欺诈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行为人收受对方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了欺诈行为的,可能产生违约责任或者构成侵占罪,但在对方给付财物之前,即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了欺诈行为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同理,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构成侵占罪或者诈骗犯罪。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行为的区别在于骗取财物是否数额较大,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存在一定的法条竞合关系,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占有他人财物之前还是之后。  相似文献   
49.
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其内容在于排除意思而非利用意思。当然,这里的"排除意思"是指永久性排除他人占有的意图,只有坚持如此理解,才能符合盗窃罪是侵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实现保护财产法益之目的。  相似文献   
50.
就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以及相关争议问题进行探讨,认为本罪客体包括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具体分析非法集资行为以及非法集资数额的计算;探讨本罪中单位犯罪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自然人犯罪的区别,认为金融机构将来成为本罪主体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本罪成立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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