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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储陈城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117-124
在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速驾驶受到危险驾驶罪规制之后,药后驾驶行为也应当纳入到该罪的范畴内。这是风险刑法语境下的必然要求,也是相同行为相同处理的应有之义。在域外国家和地区立法将药后驾驶行为犯罪化的今天,我国仅仅将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药后驾驶按照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而将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药后驾驶仅予以行政处罚,存在调控范围不全面、所需构成要件严格和调控手段失调的弊端,可能导致药后驾驶的失控。因此,我国刑法应当将服用毒品和部分合法药品后进行的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处理,并采纳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据标准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药后驾驶型的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72.
针对《刑法》第137条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的规定范围略显狭窄的缺陷,提出应当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增加下列主体:将工程建设的相关自然人及人合性组织列入本罪的调整范围;另外,还应当将“勘察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增列为本罪主体,以利于对本罪的制裁与预防。 相似文献
73.
严重的抢先交易行为作为一种违背“三公”原则,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规操作行为,理当纳入刑法规制,以犯罪论处.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该行为在刑法上只能以操纵证券市场罪中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进行认定,并且应该具有明显的区别于行政违法行为的行为特征.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抢先交易必须同时具备符合时间先后顺序的“荐股”与“交易”两种行为,且必须满足行为人的行为是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变动的重要原因等条件.这一内涵式界定既是正确认定犯罪的需要,也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建立包括刑法以及前置法律共同架构的法律机制,是规制抢先交易犯罪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74.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正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两高”发布对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二者的出台对于打击环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有关本罪主观罪过、共犯形成、严格责任等方面的评价、认定与适用仍是问题.从本罪的罪状描述和司法解释看,本罪的罪过形式应同时包括故意和过失,污染环境共同过失犯罪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和现实需要,同时在本罪中适用严格责任也是中国刑法应予采纳的. 相似文献
75.
拒执罪以立法形式出台以来,虽对"执行难"的情况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由于在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等构成要件方面存在重大立法缺陷,致使执行实务中适用此罪的情形尚不多;在"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遭到严重破坏的新时代背景下,除保护其法益之外,拒执罪的任务还应包括保护"社会信用";拒执罪应以保护"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正常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和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为改革方向,以与其他相关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形成动态衔接为改革方法,从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和犯罪主体三个方面对犯罪构成进行改革,从而改善本罪的适用状况、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76.
李永升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3):34-40
走私毒品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一种比较常见、多发的犯罪,对于走私毒品犯罪进行打击非常必要.这是因为该罪不仅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而且违反了国家海关管理法律、法规,在客观上实施了将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因此,其对国家的外贸和毒品管制危害极大.为了有效地打击和惩治该种犯罪,从理论上弄清本罪的概念,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把握本罪的特征,正确地把握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的罪数形态、共犯形态和停止形态,对于司法机关正确地认定本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7.
涂学华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3(3):57-59
继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作出规定以来,1997年《刑法》明确地设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利用刑罚保护商业秘密。同时在经济活动中,我们应当弱化刑法干预度,严格入罪标准,缩小犯罪圈。侵犯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经济失范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理应受到制裁;但这当中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时,才进入刑法的调整领域。 相似文献
78.
我国《刑法》在第六章第六节中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以惩治环境犯罪。现有环境犯罪立法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立法体系不完善、环境犯罪立法保护范围过窄、犯罪构成要件界定模糊、刑事责任实现不足等问题。环境犯罪立法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应注重环境保护,实现惩治犯罪同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以重构出符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的环境犯罪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9.
非法经营罪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马松建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7(5):106-110
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客体为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其犯罪对象应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限,司法解释通常将其明确化.作为本罪客观行为表现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作严格的解释,以最大限度地克服小口袋罪的弊端.本罪的司法认定也应予以充分重视. 相似文献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