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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刑法中的行为对象理论来自并脱离于传统的犯罪对象.对于行为对象的概念内涵,目前学界主要有六种观点,经过梳理归纳,本文在对当前观点的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了综合的比较研究,并且对行为对象的理论价值和司法适用实例做出了分析,希望对于该理论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中更广泛的适用提供更多的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992.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133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条罪名抽象为危险驾驶罪,"醉驾"、"飙车"这两种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确立为犯罪,使之从行政处罚领域进入到刑法控制领域。从刑事立法学上讲,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设立,是中国刑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对于日后刑法立法乃至司法均将产生重大影响。对此,首先需要从规范层面上认真思考,同时需要从刑事政策层面上进行思考。"醉驾"型和"飙车"型两种不法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具有明显差异,其真正的共同点是,在各自的罪状当中都没有出现的"不能安全驾驶"这一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包含着"不能安全驾驶"的构成要件,而这也就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和"飙车"型危险驾驶罪本质性的共同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993.
夏朗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1)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危及公共安全”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前罪中的“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与后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存在较大难度。在刑法理论上,将妨害安全驾驶罪归为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存在争议。“危及公共安全”意指和缓、可控且危险现实化的内容轻微的“一般公共危险”,轻于“危害公共安全”所意指的具体公共危险。“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对行为手段的限定,是指行为足以使公共交通工具(短暂)脱离原本的正常行驶状态,轻于“其他危险方法”所要求达到的足以使公共交通工具失控的程度。形式上明文规定构成要件危险结果,实质上要求现实性地存在结果危险的犯罪是具体危险犯,因此,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概念本身存疑,且妨害安全驾驶罪也不符合“准抽象危险犯”的构造特点。同时,毋需将妨害安全驾驶罪称为“准具体危险犯”,因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本就包括危险程度较低的“一般危险”在内。 相似文献
994.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两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华池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5)
商业秘密由于其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地位,经常受到侵害。我国现行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于那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刑法遏制机能。 相似文献
995.
张云玲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6):100-103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已成为联合国人权宪章确立的一项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我国已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此原则不仅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而且对于进一步加强诉讼民主、文明具有积极的意义。作为现代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确立已成为一种必然。 相似文献
996.
全国首例“爬虫”入刑案表现出司法实践过度规制爬取公开数据行为的现象。司法实践以技术判断为主导,扩张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立法规定以数据控制者的技术授权为依据认定爬取行为形式违法性的情况下,以数据的技术属性取代法律属性判断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从而扩大本罪的适用范围。从法秩序统一原理和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数据安全观来看,技术判断主导下的罪名扩张适用,不应成为刑法规制数据爬取行为的立场。相反,规制数据爬取行为应当坚守刑法谦抑性精神,将刑法规制手段的行使,限定在保护刑法已类型化规定的重要数据和维护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范围内。其中,对于爬取刑法已类型化保护的公开作品数据行为,基于个案全部事实应受刑罚处罚的,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对于爬取刑法未类型化规定的其他公开数据行为,不能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在爬取公开数据行为扰乱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且应受刑罚处罚时,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相似文献
997.
刘焱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9):63-66
虚开发票罪侵害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既不应构成虚开行为,也不应构成虚开发票罪的共犯。虚开发票并出售的,作为手段行为的虚开与作为目的行为的出售构成牵连关系,出于逃税目的为自己虚开发票的属于想象竞合,均从一重罪处罚。对虚开金额的认定应当区分具体情形,而不是根据票面金额简单认定。 相似文献
998.
张兆凯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4):35-38
唐律首创赃罪,立法严密,惩罚严厉,对有效预防和打击贪赃腐败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唐律赃罪具有明显的现代价值,表现在:立法严密,使一切贪赃腐败分子无法律漏洞可钻;惩罚严厉,对一切有贪腐之念尚无贪腐之行的官吏有极大的震慑作用;其他制度如完善的监察制度、廉政教育以及厚禄养廉的配合,保障了法律的实施并取得廉政的成功。 相似文献
999.
孙明先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8(6):107-115
诈欺破产罪是侵害债权的主要犯罪。通过对中外的一些刑法关于诈欺破产罪的规定的比较,揭示诈欺破产罪的法律特征。为了惩罚诈欺破产罪,保护债权,我国刑法应增设诈欺破产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 相似文献
1000.
挪用公款罪作为高发职务犯罪已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正确认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助于司法实践对其准确定罪和量刑。本文就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及其相关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和探讨,对进一步完善刑法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