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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玩耍,不料祸从天降,一个酸奶瓶砸到2岁女孩头上,医疗费花费8万余元。找不到肇事者,家长将159户“有嫌疑”的居民告上法庭。经过历时两年多的取证审理,近日,该案正式宣判。法庭认为,整栋楼第2—33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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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与咨询》2016,(11)
该文利用常规探空观测资料、物理量分析和NCEP再分析资料,分析了2014年3月26~29日福建北部持续性强对流天气过程的形成机制。结果表明:副高稳定少动,南支槽不断东移,二者之间的空间不断缩小,增强了水汽输送;26~29日,闽北上空急流强度大并伴有高空辐散;28日后期到29日,中高层急流轴在闽北滞留,且200h Pa出现辐散,同时500h Pa急流强度强,为产生强对流天气提供了有利条件;26日冷空气南下,引起各层冷暖气流在福建北部交汇,利于强降水的发生;强对流天气连续发生期间,闽北较高的K指数、垂直风切变及cape值为强对流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热动力条件。由此,重点分析EC预报的天气形势变化是做好强对流天气预报预警的有效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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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抛物致害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责任并实施补偿,鉴于公正与效率方面之缺失,该规则之合理性受到广泛质疑。罗马法有现代民法关于建筑物及抛掷物、坠落物致害侵权之规定,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仅关注建筑物本身致害责任。为弥补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之损害,实现侵权责任法之惩罚和预防功能,由国家设立高空抛物救助基金、通过保险制度分散风险等方案成为风险分担之可能选择。基于我国社会经济条件和法治环境尚不成熟,由业主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高空抛物事故责任险,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之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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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殷舟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3):10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1254条“高空抛物规则”吸收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87条“补偿责任”规则的同时,又以增加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与公安等机关介入条款,对原有的高空抛物规则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实际上放弃了先前《侵权责任法》在高空抛物问题上的强调救济功能的立场,转而追求社会总体利益的更大化以及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的平衡实现。基于此,高空抛物规则的适用要点也需要根据其价值意蕴的改变而获重塑:明确补充责任在先、补偿责任在后的责任担当次序,同时拓展“补偿责任”规则细化的空间,并明确公安机关为解决民事纠纷介入调查与实施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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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敏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作为一种重要的雷达升空平台和情报监视系统,浮空器在美、俄、以色列等国的国土防空探测网络体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文中介绍了浮空器的平台优势及其军事作战用途,并重点阐述了美国的3项主要的浮空器雷达载荷研制计划,并对浮空器雷达的未来作战任务、作战高度、工作体制、结构设计及未来市场前景进行了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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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诚信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42-45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有关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加害人不明的情形对受害人是否赔偿问题,一直被学界、实务界讨论得沸沸扬扬,法院也有着不同的判决。应当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前,任何做出让推定的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确实有违法治的基本理念。那么,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此类案件做出明确规定后,该条为确定不明加害人提供了推定依据,从而为受害人找到请求相对人提供了法律基础,但这是否意味着此类案件的解决已画上圆满句号了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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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山位于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与上饶德兴市交界处,为怀玉山脉主峰。因玉京、玉虚、玉华三座山峰高耸入云,宛如道教玉清、上清、太清三位最高尊神列坐山巅而得名。三峰中以玉京峰为最高,海拔1819.9米,是江西第五高峰,也是信江的源头。三清山风景秀丽,景色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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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其目的在于强化对公共场所秩序法益的保护,以弥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人身财产犯罪罪群体系上的处罚罅隙.高空抛物行为及其发生的场域复杂多样,应采取具体危险犯的判定模式,"情节严重"之标准要求足以引起公共场所周边不特定公众的紧张与恐慌,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仅限于故意,排除过失形式.在主观认识要素上要求行为人对抛掷物品的材质、密度等物理特性以及抛物之时空环境具有认识或认识可能性.为了避免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高空抛物罪的规制范围不宜过于扩张.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势必会对刑法体系中的其他罪名产生竞合或交叉,有必要从解释论上予以衔接、融贯,构建高空抛物行为司法应对的系统方案,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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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伟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9):92-98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的核心逻辑是风险预防,它具有两面性。在积极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犯罪化体现了风险社会安全价值的地位跃迁,通过将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提前至抽象危险之前的行为阶段,有效地保障了"头顶上的安全",具有价值论和方法论的正当性。在消极层面,刑法对高空抛物行为处罚的前置化与早期化,侵蚀了刑法的保障性,冲击着以法益保护为核心的现代刑法体系,有预防过度之虞。为避免高空抛物罪陷入过度预防的困境之中,应当分别从构成要件解释和"法法衔接"两个角度对其进行教义学调适:在构成要件解释上,应当对高空抛物罪中的"情节严重"要件进行限缩解释,从而避免将轻微违法行为犯罪化;在"法法衔接"上,应当激活民事与行政责任机制,以实现刑法的适度退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