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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邓一峰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9(3):54-59
环境资源民事侵权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较具有显著的特点。与此相关的责任构成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多元证明标准体系,以利原告诉讼,保护自然环境与生态安全。 相似文献
32.
论受教育权的本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龚向和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9(2):41-43
考察各种有关受教育权本质的观点,受教育权本质可归纳为公民权说、生存权说或社会权说、学习权说和发展权说四种基本理论,受教育权本质具有多重属性,当前解决受教育权纠纷的基本思路应当明确. 相似文献
33.
林懿欣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1(1)
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行为在创造大量社会物质财富的同时也成为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正是这种两面性使立法者在运用传统民法价值理念对环境侵权债权人进行救济时陷入价值取向上的矛盾。鉴于企业经营行为造成的环境侵权行为所具有的商事属性,商法所具有的以"营利观"为核心的衡平价值理念,使商事责任制度和规则更加有利于受商事行为侵害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具体体现在对绝对责任的例外适用,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肯定态度以及对连带责任的一般性适用等方面。 相似文献
34.
青年马克思所处的时代,黑格尔影响下的德国思想界热衷于在纯思维的领域里进行纯粹抽象的思想试验。马克思借助于对国民经济学的批判以及对黑格尔、费尔巴哈、赫斯和恩格斯等人的思想所进行的创造性转换;一方面在对私有财产的发展的历史过程的考察中初步走出了纯粹抽象的思想试验,但另一方面又在对现实的异化劳动的理论批判中重新回到了黑格尔的思想试验;而在这种走出与返回的理论冲突中,已经内在地孕育着日益增长的现实因素;为马克思后来通过对现实的内在矛盾分析寻找批判现实的力量,从而为真正走出纯粹抽象的思想试验提供了新的理论生长点。 相似文献
35.
侵权责任形态的设置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实现填补受害人损失、预防损害再发生、惩罚恶意侵权人以及保障行为自由等多重功能的关键所在。立法者在《侵权责任法》中煞费苦心构建的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体系却因程序法配套理论研究滞后而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执行。在解释论上,法定诉讼担当的运用能够在坚持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基础,兼顾一次性纠纷解决理念的实现与复数侵权责任主体最低限度程序正义的保障。 相似文献
36.
石春玲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无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明的受害人被伤害致死,其生前所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的债权人,得向加害人行使具有物权性的追偿权;有权接受其遗产者得提出误工费、死亡补偿费赔偿;料理死者后事者享有丧葬费等费用请求权;与受害人间无法定权利义务的扶养人、被扶养人有权享有属于遗产部分的请求权.死亡赔偿是加害人必须承担的责任,国家接受死亡赔偿具有正当性,民政部门作为请求权人具有妥当性.立法建议民政部门接受赔偿后,代为支付上述费用后,所余归国家所有. 相似文献
37.
柳砚涛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118-124
无权行政与民事侵权行为之间异同共存,我国目前将无权行政纳入民事救济而不是行政救济制度体系值得商榷。无权行政并不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将其纳入民事救济主要缘于私法理论与制度较公法发展更早、更完善。将无权行政视为行政相关行为并适用行政救济机制,虽具备可行性,但在操作上会遇到诸如无权行政无法纳入行政复议救济、对相对人的损害赔偿不利、无法适用公法原则和规则等若干问题。无权行政回归行政范畴并适用行政救济途径,必须确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设计:针对无权行政的正当防卫制度、行政委托制度;厘清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之间的界限;严格公务形式要件和手续程序。 相似文献
38.
陆小华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1):53-63
网络是人类物质与精神生活的基础性依托,也是法律关系存在条件、存在空间和法律制度变化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当下,网络的法律地位缺乏基础性研究。《民法典》的"网络"有四种意指:与报刊并列作为媒体、作为虚拟财产存在空间、作为包含互联网的信息渠道和在线服务平台。《民法典》把网络与报刊并列为媒体一部分,是在具有高位阶法律效力成文法中第一次确认了网络与媒体的关系,确定了网络可以是涉及名誉权纠纷的民事主体,能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网络是有确定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的网络信息服务者。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和管理制度以五种区分方式对网络的媒体属性部分进行了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确认,比《民法典》对网络媒体属性部分的界定更为精确。《民法典》中"网络"的法律地位分为作为民事主体、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空间、作为法律信息公开渠道、作为法律关系特殊要素四种情况,体现了其权利义务的相应程度。 相似文献
39.
张成立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9(4):37-39
民法保护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重要一环,对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 竞争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民法保护中,应当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合理划分侵权诉讼 的举证责任,依法判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0.
陈薇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6):57-61
在中国人们普遍认为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只能发生在侵权责任中,在违约之诉中不赔偿当事人因他人违约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质疑。从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基础结合国外立法例来论证因违约造成的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害并非完全不予赔偿,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因违约行为造成他人非财产损害时,允许受害人通过违约之诉要求赔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