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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论政治文明中的民主概念和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主的本来意义是多数人的统治,但不是多数人随心所欲的专横统治,而具有基本的规范和经验特征。按照多元论的观点,民主过程是一套基础规则,不同的社会团体可依据这些规则而追求自身的利益。民主与自由也是平衡的,被统治者定期自由表达同意、人民自由选择自己的经济等生活方式也是民主不可缺少的内容。民众主义的口号经常具有道义吸引力,但在实践中会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因而需要以程序民主和宪政主义下的法治来保障民主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182.
以个体的行为自由为核心的法律权利应当而且可以保障和维护以个体的内在自由为核心的普遍道德权利。这是法治正当性的内在根据。以三大绝对律令为代表的普遍道德法则是检验法律权利正当性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及其合理性 (广义 )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183.
秦简《归藏》与汲冢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韦弦 《齐鲁学刊》2003,(6):121-123
历史上确曾存在殷易《归藏》,汲冢书面世之前汉晋学者已见到过《归藏》。亲身参加整理汲冢书的荀勖于《中经新簿》中另著录《归藏》13卷,可见当时确已另有与汲冢书之《易繇阴阳卦》不是一种书的《归藏》存在。时人郭璞注《穆天子传》诸书所称引的《归藏》,当即晋中经所藏之《归藏》。以为王家台秦简《归藏》即《易繇阴阳卦》或以为秦简《归藏》内容本事多出《穆天子传》的看法都是不符合实际的。  相似文献   
184.
刑法的立法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个分支,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的标签,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所作的有权解释。在运作过程中,需要对其从三个方面加以梳理和细化:一是巩固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法理基础;二是弘扬刑法的立法解释的合目的性原则;三是界定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扩张解释方法。由此,以期达刑法恰如其分的适用之目的。  相似文献   
185.
《墨子》城守各篇历来被研究者视为难度很大的作品。孙诒让《墨子间诂》曾对此下了很大功夫,但仍然感到研读十分困难,因而不免出错。依靠新近出土的文物尤其是秦汉竹简,不少疑难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  相似文献   
186.
刑事自诉是刑法公法化之前人类社会纠纷解决的普遍形态,尽管适用范围被逐渐限缩,但仍有其独特的制度理性和价值。在立法层面,虽然自诉制度同公诉制度有诸多差异,但由于对刑事自诉制度缘起及社会功能的认知模糊,当前的刑事自诉案件证明标准在制度设计上与公诉案件混同,以致实践中自诉案件无罪率畸高,未能发挥自诉制度的实效而使该制度虚置,即为制约自诉制度功效的最大桎梏。为此,应当澄清自诉制度的本质,还原其作为"私犯"救济的历史真相和社会属性,基于提高诉讼效益和自诉人举证能力偏弱的现实,剔除公诉案件证明标准中对公权力进行限制的制度设计理念,重新建构不同于公诉案件的自诉案件证明标准,在语言表述上可以将其界定为"证据基本确实、充分,事实基本确信",以此推进刑事自诉的实行化。  相似文献   
187.
2012年民诉法修改增加对仲裁前临时措施的规定,并将行为保全纳入临时措施的范畴,但仍未改变只能由我国法院发布临时措施的单轨制设计。新近颁布的一些仲裁规则也对临时措施作出修订,特别是2014年上海仲裁中心的自贸区仲裁规则走得更远,不仅规定了仲裁庭和紧急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也将临时措施的发布时间扩展到仲裁前、仲裁庭成立前和仲裁中。这些规则突破了传统民诉法的规定。通过分析民诉法修改和仲裁规则修订对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的交互作用,认为应当赋予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的权力,将行为保全纳入仲裁中临时措施的范围,规定"紧急仲裁庭"制度,有利于当事人得到合理救济;同时在执行临时措施时必须符合执行地法。  相似文献   
188.
开启甚至穿越法律之门对于法学新生来说意义重大。秉持对法学的挚爱之情,深度把握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辩证关系和法律语言,并将素质的养成重于知识的获取贯穿学习过程、真理在胸但以追寻法律真理为业等构成这一过程的若干重要元素。透过这些元素能够构思的法律人只是一种合格形象,一个开启穿越法律之门的新生,理应通过实际行动不断展示这一形象的不同面向,以铺就迈向优秀法律人的未来之路。  相似文献   
189.
地方人大常委会是特定共同体内最高权威机构,是民主代议组织,承担着道德建设职责,这种特殊地位决定了其行使荣誉职权的正当性。《地方组织法》第44条作为荣誉职权的授权性条款,明确了其行使主体、具体内容,但相对于具体实践来看,该条款属于原则规定,留下了巨大的自由操作空间。实践中存在着职权主体僭越、表彰对象不均衡、表彰条件要求偏低等问题。鉴于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需要在保障荣誉职权行使的独立性、设置专门组织、规范荣誉称号等方面完善地方人大荣誉制度。  相似文献   
190.
以实证研究方法为特色的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日益受到关注。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正处于转型之中,实证研究方法将成为法学研究的常规范式。一些学者对法学实证研究的客观性提出质疑。求解实证研究的客观性难题可以从马克斯·韦伯那里得到启发。韦伯对社会科学的客观性研究具有代表性,认为人文社会科学可以做到“价值无涉”。韦伯主张的客观性以价值关联为前提,以客观可能性为基础,以对理想类型的应用和超越为实现路径。在法学研究中,运用指向客观性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具有必然性,这是由法学研究对象的广泛性以及法学对法律的批判功能决定的。法学实证研究并不排斥主流的规范研究,两者应互相补充,这也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学实证研究要实现客观性,需要兼顾证实与证伪,注重文献的积累、理解的逻辑以及实践。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目标是要在韦伯方法论基础上实现创新和超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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