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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以吏为师"是秦国暴政的手段之一,这种畸形教育制度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尊奉法家反对儒家是导致"以吏为师"的根本原因,分封与郡县制之争导致了"焚书坑儒"与"以吏为师","坑儒"事故使"以吏为师"的畸形制度进一步巩固.究其实质,"以吏为师"在于加强思想控制."以吏为师"破坏了秦朝的文化教育,对先秦时期行之有效的"官"、"私"学之教育制度,也是一次致命的破坏. 相似文献
92.
对秦始皇而言,征服六国并不意味着统一的完成,创建法律制度与整顿社会风俗对巩固统一具有重要作用。秦始皇对此有深刻的认识,十分重视整顿社会风俗,将其与征服六国相提并论。秦始皇制定律法严厉制裁婚外性行为,并多次巡游天下,反复申诫相关规定。这些法规适应了政治大一统的需要,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奠定了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93.
作为近世文学萌发期的代表性文学样式,元杂剧作品中当然不乏对个人权利和要求的渲染,女性形象对爱情和婚姻的追求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侧面。但元杂剧中女性形象强烈的依附性人格无法使其承担太多重负,元杂剧作家们在她们身上和相关作品中努力试图的,只是在正统儒学式微的背景下,另辟蹊径,以达到教化的目的。元代婚恋杂剧中的女性形象是中国文学近世性复杂特征的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94.
秦汉行政法不仅规定了行政工作的职责和行政规范,对行政违法和失职的犯罪行为也有明确的规定,从犯罪形式上讲有赃罪、诈伪罪、擅为罪、稽缓罪、失职罪、失误罪等行为,从犯罪的内容上讲,涉及政治犯罪、职官犯罪、财政经济犯罪、司法审判犯罪、边防与军事犯罪、社会治安犯罪等行政工作内容的方方面面的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了谇、笞等教诫刑,赀、罚金、赔偿、赎等财产刑,夺爵、夺劳、负算、免职、废职等权力刑,黥、劓、斩左止、斩右止、腐、耐、髡等耻辱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迁等劳役刑,磔、腰斩、弃市、枭首等死刑,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交互为用,把行政惩罚与权力、责任和利益统一起来。依法规定了告劾、案验、鞫讯、判决、执行等行政惩罚的程序,对检举揭发的行政犯罪行为进行认真核实,判决做到过罚相当。秦汉行政惩罚机制对行政违法失职者起到了惩戒、预防、教育的作用,增强了官吏责任感,维护了公共利益,保障了人民权益,使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正常有序进行。 相似文献
95.
曹胜高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14,(2):6-11
秦汉间多言"秦弃礼义",实以周礼传统审视秦礼。其实秦有仪法,且其多杂戎狄传统,兼采六国形制,呈现出明显的综合性。周秦礼制因时势而演化,周以礼作为治国精神,秦视礼为行政手段,二者秉持不同,自然形制迥异。 相似文献
96.
徐朋彪 《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65-68
遏工腔是一个极具艺术特色的地方性小剧种,长久以来受到富平及周边地区人民的喜爱。20世纪90年代以来,遏工腔发展式微,难以为继,成为了濒危剧种,对其加以传承和保护迫在眉睫。想要保护好遏工腔这个地方文化名牌,需要政府部门、专家学者、新闻媒体、演出团体、剧作家等通力协作,以使其逐渐发展和复兴。 相似文献
97.
李晋臣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14-16
在有关秦汉时期水利史研究的各方面,如水利技术、农田水利、水利管理等等,都有学者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和讨论,并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他们的这些努力和工作结晶为秦汉水利史的后续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对于从社会史的视角讨论秦汉水利史仍然处于初步阶段,尚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相似文献
98.
史莉琴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99-101
《先秦女性社会地位研究》一书,从“学术反思”的视域对先秦女性社会地位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先秦女性社会地位是历史上形成的,是各种文化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从部落社会到文明社会初期,正是这些文化要素促成了两性社会地位的逐步分化。进入文明成熟期后,男性主导的社会通过各种制度性文化规范巩固了两性社会地位的分化。在这些文化规范制约下,女性已经认同了男性社会所赋予她的性别角色。该项研究具有突出的问题意识,其结论及研究方法对当前性别社会史研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99.
孙赫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6):74-77
人才是促使国家机器运转的核心动力之一,在以争霸称雄为主旋律的春秋战国时代, 人才的向背对各国的荣辱兴衰更具有毋庸置疑的决定性影响.秦通过长期大胆地引进、重用异国人才,扭转了本土人才匮乏的不利局势,使天下人才济济于秦.史实证明,异国人才是成就秦国兴起、发展以至统一天下的重要因素.通过研究异国人才对秦国的贡献,我们可以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认识秦国的政治改革、军事强盛、经济繁荣和文化发达;也有助于更深刻地了解春秋战国的时代特征. 相似文献
100.
孙瑞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109-114
周代令书的制作权最初是由最高统治者天子、诸侯国由诸侯所掌握.周代令书的制作权决定周代令书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其权威性在令书的制作、授受、执行中都充分地体现出来.周代令书的制作权归统治者所有,就意味着统治者是令书的法定作者,而且,令书一经法定的作者制定和发布,就赋予了令书很强的法制强制力.周代令书的权威性和法制强制力,随着春秋战国统治阶层获取权力欲望的增强和实际地位的上升而逐渐下降和弱化.直至秦始皇统一天下后,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只有秦始皇一人有向天下臣民发布命令的权力,其他任何人则无权使用,此时,令书的制作权才又达到了高度集中,结束了因春秋战国时期各统治阶层混用令书致使令书的权威性和法制强制力而受到削弱的局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