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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李艳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9(2):1-6
南海本田事件是珠三角地区近年来首例新生代工人集体事件。本文以该事件为案例,结合新生代工人的特质及劳资协议力量的变化,通过构建劳资协议博弈模型,深入探讨南海事件中劳资博弈的选择。最后得出结论:劳资协议力量变化促成南海本田新生代工人集体行动的策略选择,改变了劳资博弈的结果,最终引领分配领域的变革。 相似文献
82.
IPv6作为下一代互联网协议标准,将不可避免地继承并取代IPv4,因此如何部署下一代校园网是校园建设首要考虑的问题。本文结合现有内蒙古工业大学校园网特点,在尽可能利用现有网络资源的基础上,研究了逐步部署IPv6网络及相关应用的方案,通过双协议栈和隧道代理系统的实现,在全校范围内部署IPv6协议。 相似文献
83.
伊术通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31-34,46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仲裁第三人制度没有作规定,但仲裁第三人又是仲裁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困境,因此,有学者提出要在我国建立类似于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仲裁第三人制度。笔者认为,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虽然有着理论上的合理性,但是不可否认,仲裁第三人制度也动摇了仲裁意思自治的基石;虽然应当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但是应当严格限定仲裁第三人的范围,明确仲裁第三人应当具备的主体、实体性要件,严格仲裁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的条件,以期在仲裁意思自治与现实需要中求得平衡。 相似文献
84.
李俊霞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72-73,79
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投资入股协议(即参股协议)的效力是有效、无效还是效力待定.在实践中,不同法院对这类案件给出了不同的判决.鉴于此,笔者试图通过梳理相关的理论及法律法规,希望在审判实践中能够统一判决结果,为商人们未来订立参股协议起到具体的指引作用. 相似文献
85.
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的保障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是整个人民调解制度的核心,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保障措施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具体运用具有重要意义。民法理论中民事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分为自觉履行、督促履行和强制履行。由于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保障措施也可以比照民事合同履行的三种方式设置。 相似文献
86.
87.
王玉辉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1(2)
垄断协议是复数经营者或行业协会实施的相互拘束彼此经营活动的共同行为,其本质是违法行为人经营活动的相互拘束,表现为协议、决定和协同行为.其中,协议是经营者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协同行为则以经营者间存在意思联络为前提.在协议存在的情况下,协同行为是协议的实施行为,依协议对垄断行为予以认定;若协议不存在,将协同行为作为独立的行为要件对垄断行为予以认定.决定是行业协会限制其成员企业进行竞争性经营活动的意思表示.强制性决定对成员企业具有当然的拘束力,故必然违法;任意性决定在行业成员根据其实施协同行为后才构成违法. 相似文献
88.
1月14日,《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在菲律宾签署。中国承诺将在WTO允诺的开放条件下,进一步向东盟国家开放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东盟10国则将向中国开放金融、电信、教育、旅游、建筑、医疗等行业。在中国与东盟10国开放服务贸易的第一批具体承诺减让表中,金融服务开放尤为引人关注。自2003年6月清迈会议以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金融合作有了实质性进展。如增加了东盟成员原有货币互换机制的资金规模:通过“10 3”范围内双边货币互换协定;建立亚洲债券基金等。这些合作对成员国解决资金短缺、防范金融危机、促进金融稳定有着重要意义。本次服务贸易协议签署后,越南、新加坡、菲律宾、柬埔寨、马来西亚和缅甸等国不同程度地承诺将逐步开放本国的保险、银行、证券及其他金融服务,这无疑将促进未来5~10年该区域金融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相似文献
89.
刘柳豆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47-51
奇虎360公司和腾讯公司的网络纠纷再一次提出了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规范问题,电子商务合同中的网上点击合同和网上软件拆封合同在给网络用户提供便利的同时,其自身条款的格式化、电子化特点也引发了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一系列矛盾,对用户的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构成了极大威胁。对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规范应当从事前的规制和事后的救济两方面入手,在商家义务、用户权利和第三方监督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同时配以违约后的争议在线解决和在线投诉网站,规范取证方法和举证责任的方式,双管齐下从而全面保护用户的各项权益。 相似文献
90.
季烨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
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海峡两岸围绕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的谈判大致经历了两会议题交换、两会准备启动但被搁置、民间酝酿重启以及实质性推进四个阶段.《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既参考了国际投资保护与促进协议的一般体例,又在充分考虑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双方投资者的关切以及协议的执行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在适用范围、投资待遇、人身保护和争端解决等方面作出了具有两岸特色的制度创新.在短期内,该协议在促进两岸相互投资方面的经济效应仍有待观察,但其有助于锁定两岸相互投资关系法律化的成果,避免两岸新增投资壁垒的出现,是逐步迈向两岸双向投资便利化的必要法律步骤. 相似文献